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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疾病史的职工在加班途中死亡单位要负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7:37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赶工,最长时刻不能超越多少个小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有必要与劳动者洽谈一致,不能逼迫劳动者加班。若劳动者有疾病史,在加班途中逝世,单位承当职责吗?
网友发问:
我儿子是一家修建公司的工人,因工地人手不足而又有必要在年前交给房子,公司遂安排工人赶工,要求每名工人有必要接连一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我儿子因曾有脑血管方面的病史,不能过于疲惫,曾多次向公司要求不要加班或削减加班时刻,可公司便是不相信,我儿子迫于无法只好遵守。可我儿子在接连加班5天后,因疲惫过度诱发旧疾而逝世。因为公司未曾给我儿子处理工伤保险,然后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取得相关待遇。而面临我的索赔要求,公司又以我儿子逝世的诱因是旧病复发,以为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终究应否担责?
律师答复:
公司有必要承当工伤补偿职责。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求,经与工会和劳动者洽谈后能够延伸作业时刻,一般每日不得超越 1小时;因特别原因需求延伸作业时刻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伸作业时刻每日不得超越3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越36小时。”
公司要求每名工人有必要接连一个月每天加班4小时以上,显着与之相违。尤其是在你儿子现已阐明病况、提出不宜加班或应当削减时刻的情况下,公司主观臆断地否定,并强令冒险作业,也意味着公司存在差错。一起,公司未给你儿子处理工伤保险,也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明确规则。
另一方面,你儿子的景象应当视同工伤。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员工在作业时刻作业地址忽然发病逝世待遇怎么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则:“员工在正常的作业中,确因患病而形成逝世的,原则上应按非因工逝世处理。可是关于单个特别情况,例如因为加班加点突击使命(包含开会)而忽然发作急病逝世能够作为单个特别问题,予以照料,对比因工逝世待遇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也指出:“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你儿子是在公司要求的上班时刻里、在从事相应作业的过程中当场逝世,与上述规则符合。
何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依照本条例规则应当参与工伤保险而未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员工发作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则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规范付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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