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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16: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当事人、法定署理人可以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署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托付为诉讼署理人:(一)律师、底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许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爱人、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奉养联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安排存在劳作或人事联系的人员。”)   (三)当事人地点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引荐的公民。
公民承受托付担任诉讼署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分提交下列资料:(一)授权托付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三)系近亲属托付的,应当供给可以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联系的书面资料;(四)系当事人地点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引荐的,应当提交引荐证明;(五)托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可以证明受托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作合同或社会保险联系等证明资料;(六)托付人和受托付人两边签名的《受托付人在诉讼署理中不收取酬劳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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