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他人犯罪失实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2:23
[案情]: 原告:倪向苏(系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江西省上饶县中学 倪向苏系江西省上饶县中学的电工。2002年9月10日,上饶县中学归纳大楼用电外线由倪向苏接火完成后,大楼用电异常,形成用电设备损坏,丢失额为4280元。同年9月27日,上饶县中学向上饶县公安局报案称,倪向苏成心破坏单位资产,要求公安机关对用电事端进行立案侦查,并追查倪向苏的刑事职责。同月2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成心破坏资产罪将倪向苏刑事拘留,28天后被开释而改为取保候审一年。2003年9月12日,上饶县公安局以为倪向苏对事端的发作没有片面成心,不构成违法,对倪某作出免除取保候审决议和吊销案子决议,并补偿倪某被拘留期间补偿金、医药费、交通费等丢失合计2459.75元。倪向苏向法院申述要求上饶县中学补偿精神丢失费5000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声誉。 [裁判关键]: 江西省上饶县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属合理行使权力,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且是否对原告进行立案侦查以及是否采纳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依其职权施行的行为,与被告的告发行为之间没有法令上的因果联系。据此,法院判定判定驳回原告倪向苏要求被告江西省上饶县中学补偿精神丢失费5000元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声誉的诉讼请求。 [分析]: 危害公民声誉权的行为, 是指以书面、口头号方法宣传别人的隐私,或许捏造现实公开美化别人品格,以及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别人声誉,形成必定影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声誉权案子问题的回答》第七条规则,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别人声誉权的构成要件为:一、受害人确有声誉被损的现实;二、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三、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四、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 在本案中,被告告发原告违法,公安机关以原告涉嫌成心破坏资产罪将其刑事拘留28天。原告被拘留尽管同被告的告发行为有必定的联系,但被告施行告发行为是因为原告实行职务过程中引起了电力事端,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对自己权益寻法令保护,是在合理行使法令赋予的权力,其告发行为并无违法性,且在片面上并无歹意。别的,原告被关押不是由被告报案所必定形成的,其声誉受损的结果是公安机关形成的,且公安机关已纠正了原作出的过错决议,并承当了悉数职责,对原告进行了赔礼道歉和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原告的告发行为与原告声誉权受侵略的结果并无法令上的因果联系,且原告声誉受损的丢失实际上已得到了补偿,故笔者以为被告并未侵略原告的声誉权。(作者单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阅读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