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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6:20
行政处分的适用(一)应受处分的构成要件,指某种行为遭到行政处分所有必要具有的条件,它是施行行政处分时有必要加以承认的。详细的构成要件是:(1)有必要现已施行了违法行为。违法现实现已客观存在。(2)违法行为归于违背行政法标准的性质,行政处分只能针对违背行政法标准的行为。(3)施行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遭到处分。只要法令明确规则应遭到处分的违法行为,才干适用行政处分。 (二)不予处分的规则,指行为人尽管施行了违法行为,但由于具有特定的景象而不给予处分:(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许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3)违法行为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 (三)从轻或减轻处分,从轻处分是指在行政处分的法定品种和起伏内,适用较轻的品种或许处分的下限给予处分,但不能低于法定处分起伏的最低极限。减轻处分是指在法定处分起伏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分。从轻或减轻处分适用以下状况:(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2)自动消除或许减轻违法行为损害结果的;(3)受别人钳制有违法行为的;(4)合作行政机关查办违法行为有建功体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许减轻行政处分的。 (四)行政处分的追诉时效,指对违法行为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有效期限。行政处分的追诉时效为两年,在违法行为发作两年后,不管何时发现这一违法行为,都不能给予行政处分。时效的核算,是从违法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假如违法行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接连状况是指行为人接连施行数个同一品种的违法行为,持续状况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刻上的连续。假如法令对追诉时效有特别规则的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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