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员工劳动经济补偿征免个人所得税通知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22: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
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动劳作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保护社会安稳,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免除劳作联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含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日子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员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越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免除劳作合同获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则,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收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则的份额实践交纳的住宅公积金、医疗保险费、根本养老保险费、赋闲保险费,能够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则宣告破产,企业员工从该破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告诉自2001年10月1日起履行。曾经规则与本告诉规则不符的,一概按本告诉规则履行。关于此前已发作而没有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告诉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