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中国公民办理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10:06依据我国法令规章,婚姻挂号包含成婚挂号和离婚挂号。我国领事按照国际公约、中外两边领事公约(协议)及我国国内法令规章,可为海外我国公民成婚供给“处理成婚挂号、出具相关证明或处理公证认证”等服务,但对海外我国公民离婚所供给的服务有所不同。为此,本文主要就海外我国公民(亦称一方或两边当事人,下同)怎么处理离婚手续提示如下:
■在我国内地处理成婚挂号的海外我国公民,处理离婚手续的
现行做法及其法令依据
自198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两边必须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离婚。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据此,对在我国内地处理成婚挂号的海外我国公民来说,假如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其原则上应亲身到原成婚挂号机关申办离婚。
但在实践中,在海外的一方或两边当事人大都难以亲身回国处理离婚手续。依据我国有关部门的现行做法,上述一方或两边当事人可亲身或托付在我国内地寓居的亲朋向相关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具体做法是:
●一方或两边当事人可亲身或托付别人向原成婚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了解离婚诉讼程序。
●一方或两边当事人可依据上述人民法院的要求,亲身向我国领事申办“离婚诉讼托付书”等相关文件的签名事实公证。
●一方或两边当事人在我国内地的受托人依法定程序向上述人民法院递送离婚诉讼资料。如两边当事人爱情确已决裂,人民法院调停无效,即准予离婚。
■由我国领事处理成婚挂号的海外我国公民,处理离婚手续的
现行做法及其法令依据
现在,在驻在国法令规章供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我国领事可应两边均系我国公民的成婚当事人的请求,为其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依据《维也纳领事联系公约》、中外两边领事公约(协议)及我国国内法令规章,对由我国领事处理成婚挂号的我国公民来说,其申办离婚一般触及如下三种状况:
●假如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其原则上可亲身向原成婚挂号的我国领事组织申办离婚。具体做法是:
1、两边当事人应当亲身向我国领事提出离婚挂号请求。一般状况下,两边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递送相片、逐项填写《请求离婚挂号声明书》和《离婚挂号检查处理表》,并在我国领事面前在前述相关表格上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
2、我国领事受理请求、检查、制证、审阅、出证;
3、两边当事人收取《离婚证书》。
●假如一方或两边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或产业有不同定见,其可亲身或托付别人向我国内地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具体做法可参照上述“对在我国内地处理成婚挂号的海外我国公民而言”部分。
●假如驻在国法令只供认领事成婚挂号而不供认领事离婚挂号,两边当事人应按当地法令程序处理离婚手续。
例如,德国法令供认领事成婚,但不供认领事离婚,凡在德国境内的离婚请求均应由德国法院判定。据此,在德国的我国领事不行为由其处理成婚挂号的我国公民处理离婚手续。
■在外国处理成婚手续的海外我国公民,处理离婚手续的现行做法及其法令依据
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久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适用久居国法令。”据此,假如在外国处理成婚手续的我国公民自愿离婚,一般状况下,一方或两边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法令申办离婚或提起离婚诉讼,我国领事对此不宜供给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