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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婚姻关系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6 22:19

案情:
张某与钟某(女,19岁)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1日缔成婚约。订婚后,钟某外出打工与黄某相识,二人不管黄某系有妇之夫,即在外租房同居。钟某本想免除与张某的婚约,但迫于爸爸妈妈的压力,仍是于2003年10月1日与张某挂号完婚。婚后第三天,钟某以上街买东西为由骗过张某及其家人,又来到黄某身边与之同居。后经张某多方寻觅,总算发现了钟某与黄某同居处。钟某见事已露出,遂以自己不达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免除与张某的无效婚姻关系。而张某以与钟某的婚姻合法有用,钟某婚后与别人不合法同居,给其形成精力损伤为由,要求钟某给予差错补偿金1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以为,张某与钟某虽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但因钟某不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张某要求钟某给予差错补偿金的恳求,虽有依据证明,且法令有明文规则,但因为两边婚姻关系无效,其索赔恳求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对其恳求不予支撑。法院遂判定宣告张某与钟某婚姻关系无效。
分析: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则,未到法定婚龄而挂号建立的婚姻无效。婚姻关系中的恣意一方当事人,不管其自身有什么差错,假如以为婚姻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应当向法院恳求宣告其婚姻无效,而不是恳求法院免除其无效婚姻。因为,一方面,婚姻是否无效需求法院据情依法承认,不是凡呈现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婚姻都无效,“恳求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景象现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另一方面,法院一旦承认婚姻无效,即标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令保护”,不存在要免除的问题。
另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此种景象适用的条件,是两边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别人同居的,另一方即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危害补偿。
一般了解,所谓合法婚姻关系,是指在方式和实体要件上都契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关系,或原虽具有某种瑕疵但通过补正而消除了瑕疵的婚姻关系。因为婚姻一旦被承认无效,就发生自始无效的结果,故在被承认无效前的方式上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不能以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张某以钟某婚后与别人不合法同居为理由,要求其给予差错补偿金的恳求,在文义和逻辑上是不契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条件的。可是,不管怎么说,钟某确真实与其挂号成婚后仍与别人同居,两边之间又的确有一段方式上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钟某的行为又的确损伤了张某的爱情,并的确给张某形成了精力痛苦,张某要求钟某给予差错补偿有事实依据,不让钟某补偿则对张某不公平,也不能表现法令伸张正义的功用。
本案这种状况的呈现,应当说是立法者最初未能预料到的一种景象,法院虽不能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支撑张某的危害补偿恳求,但不等于法院不能依法令的根本价值观,寻求其他法令规则来找出衡平处理的办法。当然,或许有人会问,钟某不达法定婚龄而与张某成婚,自身就具有违法性,还有权向张某恳求危害补偿吗?这确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当地。但有一点是有必要面临的,即婚姻无效的法令作用,应当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力和责任,除此以外,法令上并不给予其别的的制裁;当事人对婚姻挂号的信任,足以使其发生受法令保护的希望,钟某明知挂号成婚就使其负有对对方忠诚的责任而依然坚持与别人同居,属明知的成心,其这种成心对法令和对方的危害,并不因婚姻过后被承认无效而减轻或不存在。(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廖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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