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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名誉权法律保护的缺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20:34

[裁判要旨]
新闻单位进行新闻报导,对报导所涉内容真实性依法负有检查核实职责,不然致使报导失实,应承当声誉侵权民事职责。
[事例索引] 本案案号: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漳民初字第36号;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闽民终字第219号
案情
2001年10月10日,漳浦天福茶博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浦天福公司)为乙方与云南省思茅区域镇沅自治县人民政府为甲方缔结《古茶树认养协议》,约好由乙方长时间出资认养镇沅县有2700年树龄的野生古茶树。后乙方依约于2001年12月11日至2004年3月29日别离五次电汇给镇沅县古茶树管理处古茶树维护费人民币33万元。
2004年5月16日,南风窗杂志社(归于全国性刊物)在其出书的总第262期《南风窗》杂志上宣布了该社记者尹鸿伟编撰的《滇茶异象――上篇:“独家”维护古茶树?》一文,该文在第三部分“前车之鉴”中触及认养古茶树一事。该文中引证邹家驹、张顺高、周红杰等的话源自他们的自述,作者尹鸿伟在刊登该文之前没有采访过漳浦天福公司和李瑞河。2004年8月4日李瑞河、漳浦天福公司以南风窗杂志社危害其声誉权申述恳求判令:1、被告南风窗杂志社当即中止对两原告声誉权的危害行为;2、被告当即在《南风窗》杂志上接连半年(6期)揭露向两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声誉;3、被告补偿两原告精力危害劝慰金人民币各10万元并补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审理中,漳浦天福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挂号刊出,其债权债务由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福茶业公司)继承。
裁判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滇茶异象――上篇:“独家”维护古茶树?》一文,系对古茶树维护行为的谈论和点评,归于批判文章。该文中很多引证张顺高、周红杰、邹家驹等人对天福集团以漳浦天福公司名义认养古茶树行为的失实谈论内容,且最终三段在张顺高、周红杰的批判谈论后,并没有报导两原告对批判的反应定见就结束,而触及天福集团情绪的仅是一小部分,不能有用抵消张顺高级人在失实批判谈论所形成的影响,该文以“前车之鉴”作为标题,作者意在引证张顺高级人的谈论定见来标明自己的“前车之鉴”定论。该文触及的“台湾商人李瑞河容许的那点小钱至今大部分没有到位”和“天福集团还协议每年索要10公斤古茶树的干茶从事商业活动”等没有清晰的音讯源,且严峻失实。被告作为新闻单位,在对真人真事进行谈论报导时,对其出书的新闻著作的真实性负有检查核实职责,但被告未尽检查核实职责行将稿件宣布,导致谈论根据的根本现实失实,致使李瑞河社会点评下降和漳浦天福公司诺言下降,构成声誉侵权。
鉴于被告的侵权差错程度、侵权行为等状况,可判令被告在《南风窗》杂志上揭露向李瑞河、天福茶业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声誉并补偿李瑞河精力危害劝慰2万元。漳浦天福公司申述建议被告补偿其精力危害劝慰金10万元,与法不符,应另行裁决予以驳回。两原告建议被告补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未能供给有用依据证明,应承当举证不能的法令结果。
据此,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定:1、被告应中止对原告李瑞河、天福茶业公司的危害,并在《南风窗》杂志上揭露向李瑞河、天福茶业公司赔礼道歉,恢复声誉(登报内容须经本院审阅),限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实行结束;2、被告应补偿原告李瑞河精力危害劝慰金人民币2万元,限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实行结束;3、驳回两原告要求补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的诉讼恳求。
宣判后,南风窗杂志社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为:《滇茶异象――上篇:“独家”维护古茶树?》一文大篇幅引述别人批判性的观念,而未全面引述天福一方针对批判的争辩反驳定见,并以别人批判性的观念作为结束,以“滇茶异象”、“前车之鉴”作为标题,标明文章对认养古茶树一事持批判性倾向定见,故归于新闻著作中谈论性、批判性文章。关于文章中触及的现实内容,包含引证别人所述的现实,南风窗杂志社应尽检查核实的职责。但南风窗杂志社未经核实,引述“台湾商人李瑞河容许的那点小钱至今大部分没有到位”及“天福集团还协议每年索要10公斤古茶树的干茶从事商业活动”的失实风闻,片面上有差错,并且文章指向清晰,导致李瑞河、漳浦天福公司社会点评的下降,使李瑞河、漳浦天福公司声誉遭到危害,依法构成侵权,依法应承当相应民事职责。一审法院判定南风窗杂志社应中止对李瑞河声誉危害行为,并在《南风窗》杂志社上揭露赔礼道歉、恢复声誉,并归纳考虑本案实际状况判令南风窗杂志社补偿李瑞河精力危害劝慰金人民币2万元,是正确的。因为漳浦天福公司已挂号刊出,而现在法令对企业法人消亡后的声誉能否继承,没有作出规定,故天福茶业公司恳求南风窗杂志社为危害漳浦天福公司声誉权的行为向其承当民事职责缺少法令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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