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传唤自首能认定为自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5 15:37
自首是能够请求弛刑的,自首是说违法分子在违法后主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行为。那么电话传唤自首能确认为自首吗?我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照实供述,构成自首,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详细问题的定见》的关于“主动投案”的详细确认的第五项,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状况。
为正确确认自首和建功,对具有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的违法分子依法适用惩罚,现就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一)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认为自首。
(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
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认为自首。
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起违法事实,才干确认为自首。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认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认为自首。
第二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详细确认从轻、减轻仍是革除处分,应当依据违法轻重,并考虑自首的详细情节。
第四条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可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第五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包含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分子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以外的其他违法,经查验事实;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事实;阻挠别人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体现的,应当确认为有建功体现。
第六条 一起违法案子的违法分子到案后,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事实的,能够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第七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有检举、揭露别人严重违法行为,经查验事实;供给侦破其他严重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事实;阻挠别人严重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严重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严重贡献等体现的,应当确认为有严重建功体现。
前款所称“严重违法”、“严重案子”、“严重违法嫌疑人”的规范,一般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或许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景象
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照实供述,构成自首,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详细问题的定见》的关于“主动投案”的详细确认的第五项,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状况。
为正确确认自首和建功,对具有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的违法分子依法适用惩罚,现就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一)主动投案,是指违法事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安排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结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安排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认为自首。
(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事实。
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认为自首。
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起违法事实,才干确认为自首。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认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认为自首。
第二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详细确认从轻、减轻仍是革除处分,应当依据违法轻重,并考虑自首的详细情节。
第四条 被采纳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确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可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第五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包含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分子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以外的其他违法,经查验事实;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事实;阻挠别人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体现的,应当确认为有建功体现。
第六条 一起违法案子的违法分子到案后,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事实的,能够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第七条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有检举、揭露别人严重违法行为,经查验事实;供给侦破其他严重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事实;阻挠别人严重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严重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严重贡献等体现的,应当确认为有严重建功体现。
前款所称“严重违法”、“严重案子”、“严重违法嫌疑人”的规范,一般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或许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