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诉讼时效期间何时开始起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6:08
[案情]:
被告李某(男)与被告肖某曾为夫妻关系(已于2004年2月17日离婚),原告小肖系肖某的胞妹。1999年4月10日,被告李某向小肖告贷一万元,约好年利息为五厘,李某出具了借单,没有约好还款时刻。2003年12月23日,法庭在审理李某与肖某的离婚案子时,肖某当庭指出借其妹妹的钱款没有偿还,李某则建议该款已还,过后小肖亦未对其进行追讨,2006年1月,小肖申述李某要求偿还告贷1万元及利息。
[不合]:
对本案原告是否超越了诉讼时效,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
该案未超越诉讼时效,法院应支撑小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的借单系没有约好实行期限的合同规模,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债务人李某能够随时向债务人小肖实行义务,债务人小肖也能够随时要求债务人李某实行义务,在小肖未向李某建议权力前,小肖的权力未被损害。该案中小肖自告贷之日起至申述之前,从未向债务人李某建议过债务,因而小肖的权力一向未被损害。而依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权力被损害时起核算。
第二种定见以为:
该案已超越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小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小肖的权力应当被视为现已知道被损害,诉讼期间从2003年12月23日法庭上被告二人对告贷一事发生争议开端起算,小肖于2006年1月才向法院申述,现已超越二年的诉讼期间,小肖怠于行使其权力,形成自己胜诉权的损失。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该案的关键在于诉讼时效期间何时开端起算。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可知,存在债务人权力被损害的现实并被债务人知晓是诉讼时效发动的条件。因而,该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2003年12月23日法庭上被告李某与肖某对产业发生的争议,是否构成小肖“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力遭到损害”的条件。笔者以为案中小肖尽管通过两被告的产业争议之后仍未向被告刘某建议债务,但作为亲姐姐与姐夫的离婚案子中与自己有关的产业切割问题有争议,小肖不可能不完全知悉,因而,法庭上李某与肖某的争议完全能够视为是“损害小肖债务的现实”。换言之,小肖已在2003年12月23日知道了李某有“现已偿还该款”的建议,就完全能够推定其知道了本身权力遭到损害的现实,而过后小肖却怠于行使其权力,损失了依诉讼程序维护其权力的可能性。依据诉讼时效的立法本意“法律维护勤勉者,不维护懒散者”,其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