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贷款欺诈行为怎么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00:27

对告贷诈骗行为在刑法上的规则要进行调整,能够作如下处理:
1.废弃原告贷诈骗罪的规则,建立“告贷诈骗罪”,并作出如下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以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取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1) 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的;
(2) 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的;
(3) 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的;
(4) 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许超出典当价值重复担保的;
(5) 以其他办法骗借告贷的。
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的,依本条规则从重处分。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2.那么关于用合法手法取得告贷,然后又发生非法占有意图的告贷诈骗行为该怎么处理呢?笔者以为能够参照俄罗斯的堵截的违法构成,建立歹意躲避告贷清偿罪。详细如下:
(歹意躲避告贷清偿罪)告贷人在告贷合同期满后,以藏匿产业、虚伪破产或许其他办法躲避清偿债务,形成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3.这儿还涉及到一个对罪的从头定位问题,即新罪的归属问题。由于97年《刑法》把告贷诈骗罪归到“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的“金融诈骗罪”这一节中,假如作出如上的增设和修正,必然影响到新罪的从头定位。若再将这两罪归到“金融诈骗罪”中则显着不契合立法本意,并且是对立法技能准则的违反。笔者以为,应该考虑到这两个个罪所侵略的最首要的客体,即信誉和金融次序,而金融次序和信誉作为市场次序的首要内容,对他们的侵略必然形成对市场次序的侵略,所以,笔者以为,仍应把这些罪归到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一章中,但要作出必定的调整:即依据这些违法所侵略的首要客体,把它们归入到第四节中,由“损坏金融管理次序罪”来对高利转贷罪、告贷诈骗罪、歹意躲避告贷清偿罪等告贷违法行为进行一致的规制,这样组织也更契合刑法的结构组织。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