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的效力 如何訴請離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0:24至於婚前的協議,在法令上的效能或许是無效且有很大的爭議,因為關於接下來面臨離婚時,所要談的有關贍養費給付及子女監護權,在離婚協議書上都能够註明,在結婚之前就談到這部分的問題,好像違背了婚姻純潔的本質,法令上是不成立的。
而財產方面得視妳自身的狀況來衡量,若是經濟狀況男方優於女方,女方是家庭主婦的身分,或许採聯合財產制會較利於女方,若女方自身財產多於男方,却是能够在結婚後就去法院辦分別財產制,以保证自己的權利,但條件是必須夫妻二人一同去辦登記(除非有合於民法第1010條規定之特别狀況)(註),女方是家庭主婦當然也能够去辦分別財產登記,但若自身名下無財產,去辦登記又有什麼意義呢?除非是男方要求女方去辦,意图為了是要保護男方自己名下的財產,女方能够拒絕,因為一旦辦過登記之後,以後各人名下的財產,對方都無法要求來分。
註:根據第101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景象之一時,法院因夫妻一方的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用兩人一同前往辦理登記:
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夫或妻的財產,缺乏清償其債務,或夫妻的總財產,缺乏清償總債務時。
夫妻之一方為財產上的處分,依法應得他方的赞同,而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赞同時。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的原有財產,办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进而不改进時。
夫妻難於維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
有其他严重事由時。
有用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契合以下條件:
1. 書面(In Writing)…婚前協議書必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令效能。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供给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並赞同協議書之內容。
2. 雙方出於自願簽字(Signed by Both Parties)。
3. 公證(Notarized)。
4. 只要是合理、公正、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景象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令的約束力。但是假如某一方是被不公正的方法誘騙,而簽下了婚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力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不具法令的約束力。此外,違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願意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書能够在結婚曾经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曾经就簽訂。這樣能够防止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並可證明雙方簽字曾经,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例如,億萬财主在和女友步上結婚的紅地毯之前一秒鐘拿出來的婚前協議,並安慰說:「親愛的,別擔心,簽了就好。」這種景象極有或许被認定是詐欺、或壓力之下簽訂的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