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对保险营销员个税作出的调整有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0 05:16国家税务总局近来下发了《关于稳妥营销员获得佣钱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对稳妥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办法进行了调整。
稳妥营销员是指为稳妥公司出售稳妥产品及供给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许佣钱的个人。自1992年以来,稳妥营销员在我国发挥了稳妥出售的主渠道效果,到2005年末全国稳妥营销员已达147万人。
《告诉》清晰了稳妥营销员的佣钱由展业本钱和劳务酬劳构成。依照税法规则,对佣钱中的展业本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酬劳部分,扣除实践交纳的经营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则核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告诉》规则,依据现在稳妥营销员展业的实践情况,佣钱展业本钱的份额暂定为40%。也就是说,此次调整后,稳妥营销员应将佣钱收入的40%作为展业本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告诉》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厉依照税法及上述规则计征税款,不得私行扩展方针的适用范围、口径和规范,不得履行违背国家统一规则的方针。
《告诉》自2006年6月1日起履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妥营销员(非雇员)获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告诉》第二、三、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妥营销员获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