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09:45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补偿职责在货品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对货品的毁损、灭失承当补偿职责。委托人将需求邮寄的货品交给到承运人,货品毁损、灭失的危险转嫁到承运人。《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则“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品的毁损、灭失承当补偿职责。”这是由于,委托人将货品交给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给的货品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践上已成为货品的实践保管人,确保货品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根本职责。在运送过程中,下列景象发作货品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可免除补偿职责。《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则“但承运人证明货品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品本身的天然性质或许合理损耗及邮寄人、收货人的差错形成的,不承当危害补偿职责。”承运人有以下四种免责景象:一、不可抗力。二、货品的天然特点。三、货品本身的合理损耗。四、由委托人或许收货人的原因形成的。上述四种景象是在承运人才能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职责后形成的危害,承运人不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