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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5:48
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完结的裁决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1997年7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经过,自1997年8月2日发布起实施。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完结的裁决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经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申经复字第16号《关于对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完结裁决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讨,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完结的裁决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对前述裁决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不予受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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