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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4:24
国家要搞城市建设,往往就会将农人手中的土地进行征用,那么国家征用土地这种行为具有哪些特征呢?在征用了土地之后,农人相当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东西,那么关于被征用了土地的农人应该怎样进行相应的补偿呢?听讼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一、征用土地的特征有哪些
(一)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令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当地与土地被征收的团体组织的位置是不平等的,在契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赞同。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团体组织有必要遵守。
(二)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根据两边的自愿和共同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作法令效力的行为。有人以为土地征收归于国家行为,这种观念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差异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归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请求行政复议和申述。
(三)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大大都学者以为,公共利益是指必定规模内不特定大都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求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仅有原因。
(四)土地征收有必要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的一起,应当对被征地的农人团体和享有团体土地运用权农人进行补偿,的应当保证被失地农人根本日子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二、国家关于被征地的农人有哪些社会保证
近年来先后下发了一系列重要文件:(一)《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则:征收团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付出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组织被征地农人的社会保证费用,保证被征地农人的日子,保护被征地农人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征收土地的安顿补助费有必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求安顿的人员由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安顿的,安顿补助费付出给乡村团体经济组织,由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办理和运用;由其他单位安顿的,安顿补助费付出给安顿单位;不需求一致安顿的,安顿补助费发放给被安顿人员个人或许征得被安顿人员赞同后用于付出被安顿人员的保险费用。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办理的决议》(国发〔2004〕28号)规则:当地各级公民政府要将被征地农人的就业问题归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赶快树立合适被征地农人特色与需求的社会保证制度。被征地农人社会保费用,缺乏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运用收入中解处理。社会保证费用不执行的不得同意征地。
城市要开展,就有必要得扩展城区规模,所以征地也就在所难免,而对立点大都就在于土地征收的不补偿费用方面,若在实践中能实在处理这个问题,真实的依照法令行事,小编信任公民与政府的对立也会少许多。那么关于这个问题您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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