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4:31
【案情】 某轿车运送公司于2000年1月12日与某稳妥公司签定机动车辆稳妥合同,合同约好,运送公司投保春风牌自卸轿车12部,险种为车辆丢失险和第三者职责险,稳妥期限为2000年1月12日至2001年1月12日。合同签定后,运送公司依约付出稳妥费。2000年5月4日,运送公司一台投保车辆在行使过程中,与别人摩托车发作相撞,形成丢失。事端发作后,运送公司向稳妥公司提出索赔,但稳妥公司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以事端车辆制动和灯火不合格为由提出拒赔。运送公司遂向法院申述。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4日,运送公司之司机驾驭春风牌自卸轿车,与第三方发作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该闯祸轿车被交警拘留。2000年5月27日,该车经市机动车检测线检测,定论为制动和灯火不合格。同年6月市公安交通警察以道路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的方法确定,原告司机驾驭制动和灯火不合格的春风牌大卡车,遇情况采纳办法不妥,驶入逆道形成事端,负事端首要职责。原告在规则期限内未对该职责确定书提出异议,此确定书即发作法律效力。而依据《机动车辆稳妥条款》第25条的约好,被稳妥人及其驾驭员应当做好稳妥车辆的保护、保养作业,并按规则查验合格。因而,法院确定运送公司未实行稳妥合同约好职责。依据《机动车辆稳妥条款》第30条的约好,在这种情况下,稳妥人能够拒赔。所以,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运送公司不服法院判定,以为自己已依约交给保费,却不能享用稳妥确保,很不公正,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验现实与一审法院确定现实相同,所以判定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剖析】 本案案情较为简略,但反映了稳妥法上的一个重要理论——确保。稳妥中的确保起源于英国海上稳妥法,是指那些在稳妥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经过法律规则的方法使被稳妥人许诺某一现实情况存在或不存在或继续存在或不存在,或许,承当实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的稳妥合同条款。确保存在的意图在于协助稳妥人操控危险,因而,它与旨在向稳妥人阐明危险的奉告有显着差异:确保是稳妥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确保外,均须列入稳妥单或其附件中;而奉告是在稳妥合同缔结时,投保人所作的陈说,并不是稳妥合同的内容。并且,确保在法律上被推定是重要的,任何违背确保的行为都将导致稳妥合同无效;而奉告须由稳妥人证明其确是重要的,才能够成为免除稳妥合同的依据。稳妥实践中,稳妥人倾向于将某些非重要事项也列为确保,以到达操控危险的意图,但这种单方面下降危险的做法日益遭到约束。许多国家从保护投保人或被稳妥人的利益动身,正在经过立法或司法对确保的法律效力进行约束。我国稳妥法虽未清晰引进确保概念,但在稳妥实务中,许多稳妥条款都表现了这一准则。上述《机动车辆稳妥条款》第25条便是一个典型的许诺确保(所谓许诺确保是相对于现实确保而言的,是指投保人或被稳妥人确保某种情况不只存在于稳妥合同缔结之时并且将继续存在于稳妥期间,或许,确保在稳妥期间实行某种行为或不行为),即被稳妥人许诺,在整个稳妥期间,被稳妥人及其驾驭员应做好稳妥车辆的保护、保养作业,并按规则查验合格。 本案中,经交警部门判定,被稳妥人司机驾驭的春风牌大卡车制动和灯火不合格,应被视为违背许诺确保。依据确保的性质,自被稳妥人违背确保之日起,稳妥合同应被确定为无效,尔后发作的丢失,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辆稳妥条款》第30条也清晰规则,当被稳妥人违背该项职责时,稳妥人有权回绝补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免除稳妥合同;已补偿的,稳妥人有权追回已付稳妥赔款。【启示】 稳妥是危险办理的一种方法。稳妥人为操控承保危险,通常会要求被稳妥人作出必定确保,这种确保构成稳妥合同的根底,被稳妥人违背确保也就破坏了稳妥合同赖以存在的根底,尔后,稳妥合同应归于无效,稳妥人当然不承当稳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