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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的租金问题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9:27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54、55条的规则.关于房子的租金问题应留意以下三个方面:
1、住所用房的租金,应当履行国家和房子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则的房子方针。但这儿有两种状况:一是公民租借房子办理部门办理的公有住所用房,二是公民个人之间发作的住宅租借行为。前者的房子租金由当地政府办理部门根据房子的位于、结构、巨细、层位、运用年限等分类一致确认,因此是以格局合同的方法签定的;后者则是由当事人两边经过洽谈,一起确认的。
2、租借房子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由租借两边洽谈议定租金。就是说,关于因从事出产、经营活动而需求租借房子的,国家或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都不对租金作出规模的约束,而是彻底交由商场决议。
3、假如房子所有权人以盈余为意图,将在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土地运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子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的部分上交国家。这儿的理由在于,所谓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52、53条的规则,实际上是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即将该幅土地交付运用;或许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运用者运用。
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与以出让方法获得上地运用权的差异有三点:一是不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二是没有运用期限的约束,三是首要用作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动力、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用地。正因为这样的原因,所以当以盈余为意图,需求将在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缔造的房子出租时,房子所有权人就有法定的责任将租金中的土地权益部分上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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