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同时须继承债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0:00
依据《承继法》第三十三条规则:“承继遗产应当清偿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交纳税款和清偿债款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分,承继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
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
这儿所说的承继,既包含法定承继,也包含了遗言承继。
法令如此规则,是为了保证债款人不因债款人逝世而损失债款。可是一起规则了,对债款人清偿债款,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假如债款超越了遗产,承继人在遗产价值规模内进行归还后,不再对超出部分的债款负有归还职责。
举例来说,遗产实践价值100万,债款是150万,承继人由于承继了遗产,因而应当承当100万的债款,关于剩下的50万债款,承继人能够自行决议是否归还。假如承继人不再归还剩下的50万债款,债款人也无权再持续要求。
可是在遗产自身价值不高的景象下,承继人的确能够考虑是否有必要承继遗产。
假如法定承继人决议抛弃承继的,有必要在对遗产处理曾经,向其他承继人、债款人做出书面的表明。
假如被承继人立有遗言的,受遗赠人不在法定承继人规模,按照法令规则,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因而,一般来说,受遗赠人只要是不表明承受遗赠,即视为是抛弃,与债款无涉。
在实践中,遗产往往是由与被承继人共同生活的人保管,假如期望不承当债款,保管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并赶快告诉其他承继人和债款人,就遗产和债款的整理达到一致意见,避免日后承当清偿债款的职责。
假如遗产已被切割而未清偿债款的,如有法定承继又有遗言承继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承继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款;缺乏清偿时,剩下的债款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假如只要遗言承继和遗赠的,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
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对被承继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能够不负归还职责。”
这儿所说的承继,既包含法定承继,也包含了遗言承继。
法令如此规则,是为了保证债款人不因债款人逝世而损失债款。可是一起规则了,对债款人清偿债款,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假如债款超越了遗产,承继人在遗产价值规模内进行归还后,不再对超出部分的债款负有归还职责。
举例来说,遗产实践价值100万,债款是150万,承继人由于承继了遗产,因而应当承当100万的债款,关于剩下的50万债款,承继人能够自行决议是否归还。假如承继人不再归还剩下的50万债款,债款人也无权再持续要求。
可是在遗产自身价值不高的景象下,承继人的确能够考虑是否有必要承继遗产。
假如法定承继人决议抛弃承继的,有必要在对遗产处理曾经,向其他承继人、债款人做出书面的表明。
假如被承继人立有遗言的,受遗赠人不在法定承继人规模,按照法令规则,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因而,一般来说,受遗赠人只要是不表明承受遗赠,即视为是抛弃,与债款无涉。
在实践中,遗产往往是由与被承继人共同生活的人保管,假如期望不承当债款,保管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并赶快告诉其他承继人和债款人,就遗产和债款的整理达到一致意见,避免日后承当清偿债款的职责。
假如遗产已被切割而未清偿债款的,如有法定承继又有遗言承继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承继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款;缺乏清偿时,剩下的债款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假如只要遗言承继和遗赠的,由遗言承继人和受遗赠人按份额用所得遗产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