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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22:24

金马地产公司2014年5月获得A项目预售许可证并于当月开盘,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金额1.2亿元,依照合同约好,当月收款5500万元,其他6500万元于6月20日前悉数按揭到账。主管税务机关规则,A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15%。
金马地产公司在处理2014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预收账款”本期贷方发作额1.2亿元应当依照15%的估计计税毛利率,核算估计毛利额1800万元,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450万元。通常情况下,企业还应当作如下管帐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财物 4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500000
在预售房款契合收入承认条件时,计提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45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财物 4500000
实践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之前,管帐上“主营事务收入”为0,而期间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而赢利总额往往会呈现负数,也便是亏本。开盘预售时,一方面估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交税所得额,另一方面答应补偿以前年度亏本,然后核算实践赢利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也便是说,假如金马地产公司2013年待补偿亏本为500万元,2014年第1季度管帐赢利为-200万元,第2季度管帐赢利为-100万元,则2014年第2季度实践交纳企业所得税为(1800-500-200-100)×25%=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上述管帐处理就出了问题,管帐上反映应缴企业所得税450万元,实践交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因而,笔者主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时,应当将估计毛利额核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借记“递延所得税财物”,将补偿以前年度亏本对应的所得税额贷记“所得税费用”,将其差额即补偿以前年度亏本今后的实践赢利额对应的所得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管帐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财物     45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00000
在填写2014年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第4行“赢利总额”本期填写-100万元,累计填写-300万元;第5行“加:特定事务核算的应交税所得额”本期和累计均填写1800万元;第8行“补偿以前年度亏本”本期和累计均填写500万元;第9行“实践赢利额”主动生成1000万元,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主动生成250万元。这样,管帐上反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与实践交纳共同,与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也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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