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婚内离婚协议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21:24

导读: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两边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以免除婚姻联系为根本意图,并就产业切割及子女抚育问题到达的协议。现在,我国法令及司法解释对此类 协议的效能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协议的效能确定亦颇多争议。
根本案情:2006年5月,吴某与章某欲协议离婚,遂签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其间约好:孩子归女方章某抚育,吴某每月 付出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现住商品房一套归章某一切。签定该协议后,两边因故未能处理离婚挂号。2008年4月,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照诉 前签定的离婚协议判定子女抚育和产业切割问题。
事例剖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男女两边离婚诉讼前签定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用?
笔者以为,婚内离婚协议是以两边协议离婚为条件,一方或许两边为了到达离婚的目 的,可能在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退让。在两边未能在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收效,对两边当事人均不发生法令约束力,其 中关于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的约好,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子的直接依据。
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一是协议内容的复合性。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复合的,其内容大多触及夫妻身份联系的免除、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方面,既包含人身关 系,也包含产业联系。二是收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需契合法令规定的民事法令行为应当具有的条件,两边到达一致意见即可收效,对两边当事 人发生法令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收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协议离婚,除两边具有离婚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挂号办理 机关进行挂号或许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方式赋予其效能,不然即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免除婚姻联系的法令结果。三是婚姻联系免除效能的前置 性。免除婚姻联系是离婚协议的根底意图,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联系未免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收效能,所以,离婚协议中免除婚姻联系部分未收效之 前,切割产业和子女抚育部分也是不收效的。
有一种观念以为,本案离婚协议中有关产业切割的内容能够视为两边对夫妻产业的约好,根据此,法院能够依据该约好作出切割产业的判定。笔者以为此种观念有失 稳当,夫妻的婚内产业约好与离婚协议中切割产业的约好是有差异的,婚内产业约好是指男女两边就婚前或许婚后所得产业的归属、办理、运用收益、处分等作出的 约好,而切割产业的约好是针对现已获得的现存产业的处置,两者并不能同等。
终究,法院经审理,未对章某根据诉前离婚协议的建议予以支撑,并依法判定孩子归章某直接抚育,吴某每月付出抚育费600元,商品房归章某一切,由章某给予吴某2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两边服判,没有提起上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