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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有哪些,以及有哪些方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0:43
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是指在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有用存在条件条件下,在不改动乡村土地所有权权属性质和主体品种与乡村土地农业用处的基础上,将该物权性质土地承揽经营权或许从该物权性质土地承揽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部分权能等详细民事权利搬运给别人的行为。那么,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准则及方法有哪些?
一、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准则有哪些?
(1)相等洽谈、自愿、有偿准则。
(2)不改动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处的准则。
(3)流通的期限不得超越承揽期剩下年限的准则。
(4)受让方须有农业生产经营才能的准则。
(5)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的准则。
二、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方法有哪些?
(1)转包。转包首要发生在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2)租借。租借首要是农户将土地承揽经营权租借给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3)交流。交流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便利播种和各自需求,对各自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交流。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揽经营权搬运给别人,转让将使农户损失对承揽土地的使用权
(5)入股。即承揽方将承揽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施“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根据。
(6)确利流通。
(7)确股流通。
三、哪些做法是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侵权和违法行为?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35条规则:“承揽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免除承揽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或许改变土地承揽经营权,不得以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不得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根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归于在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中侵略农人权益和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是单方面免除承揽合同,特别是发包方。
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逼迫承揽方抛弃、改变土地承揽经营权。
三是以区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回收承揽地搞投标承揽。
四是将承揽地回收抵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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