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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几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7:59

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下降住宅公积金借款风险供给了重要的法令确保。当今,担保已成为当时住宅公积金信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就住宅公积金管理部门怎么经过担保方法的挑选及创新来最大程度上下降住宅公积金借款风险作一些浅显的讨论。
住宅公积金借款有必要担保典当。
公积金借款担保方法有以下四种,借款人能够依据借款需求挑选:
(一) 确保担保
由确保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供给连带责任确保担保。确保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定确保合同。
公积金借款担保方法(二) 典当担保
借款人能够用自己或第三人具有房产作为典当担保。 典当物属共有产业时(包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构成的共有产业),应供给悉数共有人赞同典当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典当物的,应出具权力人赞同典当的证明(或承诺书)。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现已或即将归入拆迁规模以及集体土地规模内的房产不能作为典当。 典当物按规则应当进行评价。
典当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定典当合同。
房产典当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处理典当挂号,获得他项权力证或预典当存案证明。
公积金借款担保方法(三) 个人住宅公积金担保
借款人或别人以个人住宅公积金为借款人供给连带责任担保。确保人的住宅公积金余额应当到达借款额度的80%以上。
以住宅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确保期间,确保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请求提取其住宅公积金,也不能请求住宅公积金借款。借款人住宅公积金金额到达借款余额80%的标准时,其确保人主动免除确保。
确保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定确保合同。
公积金借款担保方法(四) 质押担保
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物进行足额担保。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定质押合同,并处理质物冻住、止付手续,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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