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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 程序需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05:25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则,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动,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动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根据该规则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需满意实体上的法定条件并通过法定程序。实践中,因为一些用人单位在认识上的误差,常常会堕入违法辞退的地步。
一、案情简介
姜某于2005年3月10日进入深圳某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作业,从事出口操作作业,每月薪酬3120元。入职时签订了自2004年3月10日起至2007年3月9日止的劳作合同,2007年3月10日两边续签自2007年3月10日起至2010年3月9日止的劳作合同。
因为物流公司主营事务为台湾正利航业在上海的独家订舱署理,因受金融海啸影响,两边于2009年6月7日停止署理权。姜某的岗位设置为船务出口操作,在物流公司运营形式发作了严重改动的情况下,原有劳作合同已无法持续实行。所以物流公司免除了与姜某的劳作合同,而且依照法定规范向姜某付出了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姜某不服,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劳作裁定,要求物流公司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30590元。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对姜某要求物流公司付出免除劳作合同赔偿金30590元的恳求未予支撑。姜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成果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动,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动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本案中物流公司因运营事务发作改动,致使与姜某无法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物流公司理应与姜某洽谈改动劳作合同内容,但物流公司未经洽谈程序,单方面与姜某免除劳作合同,确属违法免除。根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物流公司应当以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姜某付出赔偿金,故姜某要求物流公司付出赔偿金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撑。因为物流公司现已向姜某付出了经济补偿金和代告诉金,最终法院判定物流公司付出赔偿金差额3925元。
三、事例分析
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则,劳作合同订立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动,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未能就改动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诉劳作者自己或许额定付出劳作者一个月薪酬后,能够免除劳作合同。该条即为咱们平常所说的“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动免除劳作合同”。用人单位根据该规则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需求如下满意实体上的法定条件并通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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