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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有哪些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07:40
驰名商标的法令特征
驰名商标与一般的商标比较,有它自己所特有的专属独占性特征,首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 逾越地域规模的独占权
这是指驰名商标的独占权,不是一般法令含义的商标专用权,而是逾越本国规模、在世界各国(至少是巴黎条约成员国)都得维护的独占权。也便是当某项商标在注册国或运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确定为驰名商标时,假如另一商标构成对该驰名商标的仿制,且用于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则应回绝或吊销其注册,并制止运用。这些规则,也适用于首要部分系假造、仿冒或仿照另一驰名商标易于形成混杂的商标。这能够称之为“相对维护主义”,现已为大陆法系各个国家所选用。不少英美法系的国家选用的是“肯定维护主义”,即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只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在同类或相似产品上运用其驰名商标,并且也有站柜台在其它全部产品上制止运用其驰名商标。
2. 逾越先恳求准则的注册权
除美国等几个少量国家外,世界上大大都国家的商标注册选用恳求在先准则;外国人恳求的,还享有六个月的优先权,即相同的商标注册恳求,注册商标颁发最早恳求者。但对驰名商标而言,别人虽恳求在先,也禁绝注册;即或别人经恳求已获准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有权在必定期限内恳求吊销该注册商标。这个期限,《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规则为5年(自注册之日算起);成员国还能够自行规则恳求制止运用的期限,但只能多于5年,不能少于巴黎条约规则的最短期限;假如是归于以诈骗手法歹意获得或运用别人驰名商标的,则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吊销恳求权,不受期限的约束。我国《驰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规则,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在5年内恳求吊销与其相同或近似的现已注册的商标;一起也规则对歹意注册的不受时刻约束。
3. 严厉约束的转让权和答应权
包含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都国家的商标法都规则注册商标能够转让和答应别人运用。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专用权在两个人之间的搬运,转让人与被转让人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恳求,经商标局核准布告才属有用。注册商标的运用答应,是运用答应合同签定后,由答应人报送商标局存案,即为有用。我国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还规则,经运用答应的注册商标,在其产品或馐上有必要注明被答应人的称号和产品产地,以示差异。就整体而言,典型含义的注册商标转让,比较罕见,多见之于运用答应,但对驰名商标,各国均加以严厉约束,法令制止转让驰名商标。关于运用答应,则采纳严厉的批阅核准准则,除两边签定运用合同外,有必要经商标局核准,并经挂号布告,才属有用,以保证驰名商标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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