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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彩礼钱该不该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9:34
在我区的许多地方,男女两边前,男方会向女方付出彩礼,这是我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多用于购买首饰、家具、家电、衣服等等,也可用来付出女方的酒席费用,有的女方爸爸妈妈则将彩礼钱作为陪嫁品由女儿自由支配运用。特别是在乡村,订亲约、送彩礼往往被许多人作为成婚前的一道 “必经程序”,可是,婚后一旦两边发作对立,要求返还彩礼钱也成了一道“必经程序”,由此引发的胶葛也是形形色色。那么,彩礼钱究竟该不该还?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
是否返还应视具体状况而定
为了更好地处理广泛存在于日子中的彩礼问题和胶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规则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一.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二.两边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但确未一起日子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日子困难的。由此可以看出,交还彩礼的条件是是否处理了成婚挂号、挂号后是否一起日子以及是否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方日子困难。在过程中还要根据各方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和困难,出于处理社会对立的意图,归纳考虑彩礼和产业的处理切割。
案例一:彩礼钱和芳华丢失费不是一回事
2006年6月,24岁的孙某某在朋友的聚会上知道了比他小两岁的刘某某,经过一段时间的共处,两人陷入了热恋之中。很快,孙某某便将刘某某带回了老家介绍给爸爸妈妈知道。经过几回触摸,孙某某的爸爸妈妈对刘某某也很满足。经两边家长赞同后,两人决议成婚。孙某某的爸爸妈妈还依照当地的风俗花9999元给刘某某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等物品,一起另送彩礼11111元给刘某某家,标志着孙某某娶刘某某是万里挑一。成婚后不久,刘某某怀孕了,可是为了工作,孙某某决议先不要孩子。刘某某无法去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从那以后,两人便常常吵架,终究因爱情不好而离婚。
离婚后,孙某某向刘某某提出交还彩礼的要求。刘某某则以为自己为这段婚姻付出了芳华年华,没有交还彩礼钱的道理。为此,两人再度发作胶葛,争执不下。所以,孙某某一纸诉状将刘某某告上了法庭。刘某某坚持以为:自己为孙某某付出了芳华,还因为孙某某做了人流,孙某某理应补偿她的芳华丢失费,因而,不赞同交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后以为:孙某某与刘某某在爱情,孙某某为缔成婚姻而送的钱物,属有条件的赠与。现两边的婚约已免除,刘某某理应将彩礼返还给孙某某。结合孙某某与刘某某之间发作过及刘某某曾做过人流的现实,酌情确认刘某某返还部分钱物。因两边是自由爱情,故刘某某有关芳华丢失的建议,于法不符,不予支撑。
案例二:新婚俩月就离婚返还彩礼得到支撑
2007年9月,知道1年的某某与马某某预备成婚,马某某向某某提出要一套高级首饰和2万元彩礼钱。11月20日,某某及其爸爸妈妈来到马某某家,将购买的首饰和2万元彩礼钱交给了马某某。不久两人自愿到婚姻机关进行了成婚挂号,并于2008年2月举行了婚礼。可是,成婚后不到两个月,两人的爱情就发作了改变,常常因小事争吵不休,所以,马某某搬回了娘家日子。3月末,某某到法院申述要求判定他与马某某的婚姻无效并交还礼金。
法院审理后确认:两边爱情确已决裂,准予离婚。鉴于两边未生育子女,也无一起债权债务,马某某返还某某彩礼钱2万元,某某所赠首饰归马某某一切。
案例三:婚礼未办先闹翻彩礼钱部分返还
2008年3月,顾某某和关某举行了订亲典礼。依照料某某家园的订亲风俗,男方交给女方35000元彩礼钱。半个月后,两人挂号成婚,并约定于当年10 月份举行婚礼。可是没有想到,婚礼还没有办,两人就因为产生对立闹起了离婚。因为关某不交还顾某某订亲时给的35000元彩礼钱,顾某某便将她告上了法院。顾某某以为:他与关某彼此之间产生对立且难以交流谐和,爱情现已决裂,因而要求法院判定两人离婚,一起要求关某交还35000元的彩礼钱。
法院审理时发现,顾某某和关某的确没有一起的住处,两人因性情不好,对家庭事务知道不一致,逐步产生对立后不能及时交流处理,夫妻联系逐步恶化,因而法院赞同了两人的离婚恳求。在关于交还彩礼钱的审理中,两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关于两人的一起日子。顾某某以为:两人尽管现已挂号,可是没有在一起一起日子。而关某则以为:两人挂号后便是合法夫妻,也便是开端了一起日子,尽管没有长期住在一起,可是两人究竟发作过性联系,一旦离婚会对她往后的日子形成很大影响。因为顾某某没有充沛根据证明他和关某之间没有发作过性联系,因而法院确认两边存在正常的夫妻日子。法院归纳两边的状况后以为:男方的经济条件并不宽余,契合法律规则的应该返还彩礼的规则,终究判定顾某某和关某离婚,关某返还顾某某部分彩礼钱。
案例四:旅行成婚费用不算彩礼钱
王某力与韩某于2007年4月经媒妁介绍相识,并很快确认联系。同年6月份,王某力依照乡村风俗给付韩某彩礼钱18800元,之后二人开端同居并预备成婚。同年8月,王某力应韩某要求旅行成婚,并给付韩某20000元作为旅行成婚费用,由二人在北京、上海等地旅行中一起开销。可是,其时王某力与韩某并没有处理成婚挂号手续。2008年1月,两人产生对立,虽经亲朋各样劝慰终究仍免除婚约联系。王某力以为已然结不成婚,韩某就应当将彩礼钱和旅行费交还给自己,可是遭到了韩某的回绝。
经法院审理以为: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乡村风俗给付的彩礼,假如两边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本案原、被告树立婚约联系后,原告王某力按乡村风俗给付被告韩某彩礼钱,现在两边已免除婚约联系,被告韩某应将彩礼返还给原告王某力。而原告王某力给付被告韩某的20000元旅行成婚费用,因不属按乡村风俗给付的彩礼,且该费用已由原、被告二人一起开销,故原告王某力要求被告韩某返还旅行成婚费用的诉讼恳求无法律上的根据,不该支撑。终究法院判定被告韩某返还原告王某力彩礼钱18800元;驳回原告王某力要求返还20000元旅行成婚费用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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