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剥夺政治权利刑是如何适用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09:12
我国刑法对不尽职违法没有直接规则可适用掠夺政治权力;一起,不尽职违法的最高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有关掠夺政治权力的规则,也排除了掠夺政治权力在该类违法中直接适用的或许。因而依照现在的立法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尽职违法不能适用掠夺政治权力。笔者以为,不尽职罪都应附加适用掠夺政治权力。
首要,不尽职违法是国家公职人员施行的与其工作身份不相称的滥用职权、亵不尽职权的行为,是权力运转过程中发作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很明显,不尽职违法比一般的刑事违法具有更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对其附加掠夺政治权力,能够在政治上掠夺其参与国家办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力,这正是对不尽职行为及其施行者的严峻的否定性政治点评,表现了国家“从严治吏”的决计和决心。
其次,附加掠夺政治权力具有其他赏罚无与伦比的防备违法的效果。对违法人施以赏罚,其意图不是为了赏罚,而是为了防备。其一,违法人施行不尽职违法,往往是使用自己的职务身份位置来进行的,因而,如不附加掠夺政治权力,很难保证其将来不会再次使用这种职务身份位置进行违法,只要对其附加掠夺政治权力,才干约束其再犯。其二,经过附加掠夺政治权力,能够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必定的戒备和抑制效果,使之爱惜自己的职务荣誉,不去从事与其自己职务不相称的违法违法活动,避免损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位或职位资历。特别是在我国这个公职仍是社会稀缺资源的国家里,附加掠夺政治权力所发生的防备违法效果是其他任何赏罚办法都无法比较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