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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约定婚前房产的一半赠与另一方,离婚该怎么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00:22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A。
被告(男方)B。
A、B于2011年5月21日挂号成婚,2012年9月14日生育一女C。近年来因A置疑B与别人有暧昧关系及家庭小事等产生矛盾。两边于2013年4月起分家至今,分家期间C随A及其爸爸妈妈一起日子。2013年9月A曾诉求离婚,后未获允许。现A于2014年6月5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B离婚。
2009年8月,B置办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西路房子,房子权力人挂号为B一人,购房总价为1,193,932元,其间首付款243,932元、公积金借款30万元、商业借款65万元。至2015年2月2日,共偿还公积金借款本息110,570.59元、商业借款本息243,621.61元,其间两边挂号成婚之日起共偿还公积金借款本息81,732.40元,商业借款本息178,969.64元。两边分家后,借款均由B担任偿还。审理中,因两边对房子现市场价格未能达到一起,本院依据A的恳求,托付上海富申房地产评价有限公司对房子进行了价格评价,该房子的市场价格为203.69万元。A为此付出评价费6,840元。
2013年1月19日原、B签定夫妻两边协议书,约好:“夫妻两边若感情决裂,男方自愿抛弃子女(C)抚育权,子女(C)归女方抚育。男方与女方成婚,男方婚前自愿赠予女方叁拾万元人民币整作为成婚彩礼,女方接纳赠予,特此证明。不管男女两边婚姻状况怎么,男方自愿将婚前名下房产(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西路房子)总价值的百分之五十(50%)赠予女方,女方接纳赠予,即日起建立并收效。”
各方观念
A诉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西路房子约好赠与A 50%,签定时现已建立并收效,故要求依法切割该房产。
B辩称,房产赠与未收效,现B不同意赠与。
法院观念
法院以为,A、B均有离婚的意思表明,可见两边的夫妻感情确已决裂,故本院对A要求离婚的诉讼恳求予以允许。
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西路房子。两边就该房子的争议焦点为A是否可按夫妻两边协议书获得50%的房子折价款。法院以为,该房子系B于婚前购买,现房子产权证至今仍挂号为B一人,尽管两边曾签定夫妻两边协议书,但该房子并非婚内产业,该协议就该房子的用词为“赠予”,可见该协议所涉并非两边对一起产业的处置,而是就B的婚前产业所作的约好,作为婚前产业,不动产的赠与应以挂号为准,现该房子挂号状况未发作改变,赠与未完结,故A建议50%的权力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撑,该房子应归B一切,没有偿还的借款为B个人债款,由B自行担负。但依据相关规则,A可获得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的相应补偿款,归纳考虑房子置办价格、借款偿还状况、现市场价格、本院酌情承认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对应价格为42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争房子系当事人B于婚前借款购买,尽管婚后通过协议约好将房子的50%赠与了A,但没有处理产权改变挂号或许赠与公证。那么该赠与是否建立呢?离婚切割产业时又该怎么处理呢?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则,婚前或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好将一方一切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改变挂号之前吊销赠与,另一方恳求判令持续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依照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的规则处理。而《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则。可知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曾经除法条规则的几种法定景象外,赠与是可吊销的。并且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必定条件下也可吊销,比方有依据证明赠与人在赠与之后日子或经济上发作了严峻改变,导致日子困难,经济窘迫等,或许呈现了其他法定的可吊销事由。《合同法》榜首百九十二条规则,受赠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赠与人能够吊销赠与:(一)严峻损害赠与人或许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育责任而不实行;(三)不实行赠与合同的约好责任。当呈现以上法定可吊销事由时,不管赠与合同是以何种方式建立、是否通过公证、是否完结交给,赠与人都能够提出吊销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的恣意吊销权,是赠与合同建立后,赠与物交给之前,赠与人得依据自己的意思表明吊销赠与的权力。因为赠与行为系赠与人单独负给付责任,受赠人无需付出对价即可获得赠与物,只需两边达到赠与、承受赠与的合意,即发作债款效能。故法令赋予赠与人反悔的权力,除法定不行吊销的景象外,赠与人可在赠与物权搬运之前行使恣意吊销权。本案A、B二人尽管达到了赠与房子产权的协议,但因为既未处理房子改变挂号手续也没有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依据《物权法》的规则房子一切权没有搬运,依据上述《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则,赠与房产的一方能够吊销赠与。
因为本案当事人A、B间的房产赠与合同不建立,则系争房子在性质上仍归于B的婚前个人产业,婚后偿还借款及其相应增值部分应当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在离婚时可予以切割。依据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则:“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产业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则不能达到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挂号一方,没有偿还的借款为产权挂号一方的个人债款。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榜首款规则的准则,由产权挂号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故本案法院将系争房子判归B一切,没有偿还的借款为B个人债款由其自行担负;在归纳房子置办价格、借款偿还状况、现市场价格等要素的基础上,A获得补偿款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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