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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7 07:00

日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促进当时经济稳增加社会稳妥有关作业的告诉》 以下简称《告诉》。据悉,为仔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当时经济稳增加的十六条方法的告诉》精力,做好促进当时经济稳增加社会稳妥有关作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告诉》中提出缓缴社会稳妥费和下降工伤、生育稳妥费率的方法。
详细来看,各市州在确保社会稳妥待遇不下降并准时足额付出、确保社会稳妥制度平稳运转、完结社会稳妥费收入预算及征缴方案的前提下,答应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企业请求缓缴养老、医疗、赋闲、工伤、生育等社会稳妥费,累计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越6个月。请求缓缴社会稳妥费的企业应一起具有3个条件: 1.经县区、市级以上相关主管部分确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2.已采纳安稳工作岗位方法,裁人数量低于10%; 3.依法参与社会稳妥,且在请求缓缴的上一年度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
另一方面,工伤稳妥基金结余多的市州在确保参保人员工伤稳妥待遇准时足额付出,确保工伤稳妥制度平稳运转、完结工伤稳妥费收入预算及征缴方案的前提下,可在必定期限内恰当下降用人单位交纳的工伤稳妥费率。工伤稳妥费率依照统筹区域拟定的费率起浮方法,对契合下浮条件的企业,按规则进行下福而生育稳妥基金结余多的统筹区域,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可适度下降用人单位交纳生育稳妥费率,实在减轻用人单位担负。 市州下降工伤稳妥、生育稳妥费率的施行方案由市州人社局会同市州财政局报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存案。
经核准缓缴社会稳妥费的企业,应与参保地社保经办组织签定缓缴及补缴社会稳妥费的协议,缓缴开始时刻为人社部分、财政部分批复时刻。 企业经核准缓缴社会稳妥费期间,应持续按规则申报应交纳的社会稳妥费,企业和员工缴费年限接连核算。 缓缴社会稳妥费期间不征收滞纳金、不计利息,参保人员享用相应的社会稳妥待遇;企业员工基本养老稳妥参保人员在缓缴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处理退休及收取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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