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保付与承兑之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8 20:20
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之职责即与承兑人相同,承当肯定付款职责。但保授予承兑毕竟是两种不同准则,那么其主要差异体现在哪里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首要,适用范围不同。保付准则仅适用于支票;而承兑准则则仅适用于汇票。
其次,适用的条件不同。支票的保付以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联系或有关支票的特别合同联系为条件,台湾收据法规则,付款人超越出票人存款或信誉契约所约好之数额而为保付者,应科以罚款。《联合国世界支票条约草案》第三条规则:对备付资金不足所开出的支票,其自身仍为有用;汇票的承兑则不以存在资金联系为条件。
再次,是否受提示期间约束及提示时刻不同。在这个问题上,各国法令有不同的规则。美国和台湾对保付支票的提示时刻不作约束,即便法令规则的付款提示期限已过,持票人仍得提示付款。但日本支票法对此规则则很严厉,以为超越提示期限持票人就自傲职责,但其提示期间为一年;汇票的承兑,一般都受提示期间的约束。我国《收据法》规则,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见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自到期日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台湾《收据法》则规则,经承兑的汇票于到期日或这以后二日内,为付款提示,不然损失对前手的追所权。
第四,收据行为效能不同,支票的保付是担负行为,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成为肯定付款义务人,然后能够使出票人和其他收据债务人悉数免责,可是日本支票法却没有此免责效能的规则;而汇票的承兑不能发生免责效能,承兑人到期回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最终,收据损失后的救助手法不同。台湾收据法以为,经保付的支票在必定意义上具有与钱银相同的性质,一旦丢失,持票人不能挂失止付,只能依公示摧告程序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定;而经承兑的汇票丢失后,能够为止付之告诉。
以上便是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对您有所协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扎手的法令问题,而您又有托付律师的主意,咱们听讼网有许多律师能够给你供给服务,而且咱们听讼还支撑线上指定区域挑选律师,而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首要,适用范围不同。保付准则仅适用于支票;而承兑准则则仅适用于汇票。
其次,适用的条件不同。支票的保付以持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存在资金联系或有关支票的特别合同联系为条件,台湾收据法规则,付款人超越出票人存款或信誉契约所约好之数额而为保付者,应科以罚款。《联合国世界支票条约草案》第三条规则:对备付资金不足所开出的支票,其自身仍为有用;汇票的承兑则不以存在资金联系为条件。
再次,是否受提示期间约束及提示时刻不同。在这个问题上,各国法令有不同的规则。美国和台湾对保付支票的提示时刻不作约束,即便法令规则的付款提示期限已过,持票人仍得提示付款。但日本支票法对此规则则很严厉,以为超越提示期限持票人就自傲职责,但其提示期间为一年;汇票的承兑,一般都受提示期间的约束。我国《收据法》规则,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日付款或见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自到期日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台湾《收据法》则规则,经承兑的汇票于到期日或这以后二日内,为付款提示,不然损失对前手的追所权。
第四,收据行为效能不同,支票的保付是担负行为,支票经保付后付款人成为肯定付款义务人,然后能够使出票人和其他收据债务人悉数免责,可是日本支票法却没有此免责效能的规则;而汇票的承兑不能发生免责效能,承兑人到期回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最终,收据损失后的救助手法不同。台湾收据法以为,经保付的支票在必定意义上具有与钱银相同的性质,一旦丢失,持票人不能挂失止付,只能依公示摧告程序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定;而经承兑的汇票丢失后,能够为止付之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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