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签章规则包括了哪些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6:32
因为在收据上签章者担负收据职责,凡没有在收据上签章的能够不承当收据职责,依据签章在收据上的位置,各国都在收据法中对收据签章作了翔实的规矩。环绕收据签章所拟定的法令标准之间彼此联络、彼此约束、一起效果,形成了收据签章的根本规矩。依据我国《收据法》、《收据办理施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矩,我国收据签章规矩包含以下内容:
1.按照《收据法》第7条的规矩,我国收据签章的方法分为三种:①签名。指行为人亲安闲收据上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称号,是收据签章最原始的方法。从原本含义上说,只要手书签名,才干充分体现收据签章应有的法令含义。②盖章。盖章是签名的变通方法,指收据行为人依自己的毅力,通过在收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然后完结收据签章。同手书签名比较,盖章具有对照辨认简便易行、外观方法固定的特色(赵新华:《收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但因为盖章不需必定由行为人亲身进行,或许呈现行为人的印章被盗用而令其承当收据职责的景象,所以关于盖章这一方法,行为人应慎重对待。③签名加盖章。是指在进行手书签名的一起,再行加盖印章,是一种两层的收据签章方法。尽管签名加盖章的方法与独自签名或独自盖章具有彻底同一的效能(赵新华:《收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但因行为人采取了“两层稳妥”的做法,因而在加强收据信誉的基础上能促进收据的流转。
2.收据上的签名应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按照法令规矩,对自然人而言,本名指户籍或身份证上的姓名;对法人或其他单位、集体而言,则应为其在工商登记注册中的企业称号或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称号。(姜建初、章烈华《收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3.收据当事人能够托付其署理人在收据上签章,并应当在收据上标明其署理联系(《收据法》第5条)。收据签章能够适用署理准则,但考虑到收据签章的特殊性,在署理中仅供认显名署理,即需求揭露被署理人的身份。并且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关于没有署理权而以自己名义在收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自傲职责,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的,应当就其逾越权限部分承当收据职责。
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签章规矩。在商场经济活泼的今日,商事活动的主体多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因而《收据法》依据法人参加经济活动的特色(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自然人施行民商事行为),规矩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章。在此基础上,《收据办理施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还依据收据的不同类别,作出了详细的规矩。
5.收据签章独立准则。收据签章作为各个收据行为的方法要件,感染了收据行为独立性的颜色。《收据法》规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可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能”(收据法第6条)。“收据上有假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收据上其他实在签章的效能”(收据法第14条)。收据签章独立准则,维系了收据行为的本质特征,确保了收据的流转,降低了持票人的检查注含责任。
总体上讲,我国的收据签章规矩系统,根本上立足于我国收据商场现状,学习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经历,具有经济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尤其在我国收据诞生之初,关于安稳金融次序,维护收据稳步而科学地开展,然后确保刚刚树立地商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开展发挥了积极效果。作为收据立法中最根本的内容,与其他收据法规一起努力,使80年代初起步的我国收据商场通过二十来年的进程已初具规划,其规划、事务都得到了必定的开展。但咱们在必定收据签章系统前进性的一起,更应该以辨证批判地眼光来看待这一系统,发现其不足之处,从而完善。
1.按照《收据法》第7条的规矩,我国收据签章的方法分为三种:①签名。指行为人亲安闲收据上书写自己的姓名或称号,是收据签章最原始的方法。从原本含义上说,只要手书签名,才干充分体现收据签章应有的法令含义。②盖章。盖章是签名的变通方法,指收据行为人依自己的毅力,通过在收据上加盖自己的印章,然后完结收据签章。同手书签名比较,盖章具有对照辨认简便易行、外观方法固定的特色(赵新华:《收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但因为盖章不需必定由行为人亲身进行,或许呈现行为人的印章被盗用而令其承当收据职责的景象,所以关于盖章这一方法,行为人应慎重对待。③签名加盖章。是指在进行手书签名的一起,再行加盖印章,是一种两层的收据签章方法。尽管签名加盖章的方法与独自签名或独自盖章具有彻底同一的效能(赵新华:《收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54页。),但因行为人采取了“两层稳妥”的做法,因而在加强收据信誉的基础上能促进收据的流转。
2.收据上的签名应为该当事人的本名。按照法令规矩,对自然人而言,本名指户籍或身份证上的姓名;对法人或其他单位、集体而言,则应为其在工商登记注册中的企业称号或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称号。(姜建初、章烈华《收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5页。)
3.收据当事人能够托付其署理人在收据上签章,并应当在收据上标明其署理联系(《收据法》第5条)。收据签章能够适用署理准则,但考虑到收据签章的特殊性,在署理中仅供认显名署理,即需求揭露被署理人的身份。并且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关于没有署理权而以自己名义在收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自傲职责,署理人逾越署理权限的,应当就其逾越权限部分承当收据职责。
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签章规矩。在商场经济活泼的今日,商事活动的主体多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因而《收据法》依据法人参加经济活动的特色(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自然人施行民商事行为),规矩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署理人的签章。在此基础上,《收据办理施行办法》、《支付结算办法》还依据收据的不同类别,作出了详细的规矩。
5.收据签章独立准则。收据签章作为各个收据行为的方法要件,感染了收据行为独立性的颜色。《收据法》规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收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可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能”(收据法第6条)。“收据上有假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收据上其他实在签章的效能”(收据法第14条)。收据签章独立准则,维系了收据行为的本质特征,确保了收据的流转,降低了持票人的检查注含责任。
总体上讲,我国的收据签章规矩系统,根本上立足于我国收据商场现状,学习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和经历,具有经济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尤其在我国收据诞生之初,关于安稳金融次序,维护收据稳步而科学地开展,然后确保刚刚树立地商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开展发挥了积极效果。作为收据立法中最根本的内容,与其他收据法规一起努力,使80年代初起步的我国收据商场通过二十来年的进程已初具规划,其规划、事务都得到了必定的开展。但咱们在必定收据签章系统前进性的一起,更应该以辨证批判地眼光来看待这一系统,发现其不足之处,从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