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否一定为无效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9:23
【案情】王某在读初中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待成年后,经人介绍与周某相识,并爱情成婚,介绍人事前已奉告周某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后,二人生育了一个健康的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也曾发过病,有所好转但一向没有康复,后来由于二人爱情不合,周某诉诸法院要求离婚。【不合】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否一定为无效婚姻?第一种观念以为,王某与周某的婚姻应当确定为无效。由于王某患有精神疾病,归于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不能处理成婚登记手续。第二种观念以为,应当确定王某与周某的婚姻有用。由于婚后王某彻底有才能自理,何况现已处理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婚姻法也未清晰规则精神病人不准予成婚。【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所谓无效婚姻,是指短缺婚姻建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令效力的违法婚姻,也便是法令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清晰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关于第三点何为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亦给出了清晰的规则,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首要包含以下三种疾病:1、指定流行症,包含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以为影响成婚和生育的其他流行症。2、严峻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要素先天构成,患者悉数或部分损失自主日子才能,子孙再现危险高,医学上以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郁闷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但是在详细的判别中仍是需求依据专业医生的定见进行判别。本案中,王某与周某成婚后,并没有由于王某患有精神疾病而影响家庭的日子,而且还生下了一个健康的孩子,对子孙也未形成任何影响,王某所患有的是一种间歇性的精神疾病,不是十分严峻,彻底可以自理日子,并不归于法令上的“重型精神病”,不符合婚姻法所规则的无效婚姻的景象,一起也从保护子女的利益方面来考虑,不宜确定王某与周某的婚姻为无效。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