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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后并且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成后,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12:09
两边离婚后而且在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完成后,债款人怎么建议债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债款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款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归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景象的在外。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停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款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因而,两边离婚后而且夫妻一起产业切割结束的,债款人能够直接恳求两边清偿到期债款,不受夫妻离婚时对夫妻一起产业和债款约好的约束。恳求清偿不能的,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能够列任何一方或许两边为被告。
【事例】
【案情介绍】
2004年7月,陶林华和沈彩候协商,假如两人离婚,夫妻一起产业和一起债款悉数归妻子沈彩候一切,一起债款也悉数由妻子沈彩候担任清偿。夫妻俩在武汉运营小五金期间,曾向万永兵赊购电动工具等零配件,欠款11000元。2005年1月,陶林华和沈彩候经法院调停离婚。欠款万永兵屡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判成果】
法院以为,陶林华和沈彩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万永兵货款,应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陶林华和沈彩候在离婚时虽约好一起债款由沈彩候担任清偿,但该协议不能对立债款人的诉讼建议,故陶林华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10月8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陶林华、沈彩候给付原告万永兵货款11000元。
【案子分析】
婚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款是夫妻一起债款,虽然离婚时两边约好由一方承当悉数债款,但该约好不能对立债款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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