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权的含义及产生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08:31
【优先权】优先权的意义及发生
优先权是法令上根据特别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务或其他权力的一种特别效能,以保证该项权力能够较之一般债务而优先完成。优先权并非独自存在的一类权力,而仅是对某些权力的法令效能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彻底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力自身的性质。被法令赋予优先受偿效能的特种债务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能特色,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意图、特性、建立要件、根本规矩等方面有严重不同,不宜混为一谈。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一般债务,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彻底相同,因而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优先权准则源自1883年签定的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意图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许商标请求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请求。所谓“优先权”是指,请求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请求后,能够在必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请求维护,其在后请求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请求的请求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必定期限内,请求人提出的在后请求与其别人在其初次请求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请求比较,享有优先的位置,这便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
优先权是法令上根据特别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务或其他权力的一种特别效能,以保证该项权力能够较之一般债务而优先完成。优先权并非独自存在的一类权力,而仅是对某些权力的法令效能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彻底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力自身的性质。被法令赋予优先受偿效能的特种债务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能特色,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意图、特性、建立要件、根本规矩等方面有严重不同,不宜混为一谈。鉴于优先权既不同于一般债务,也与典型担保物权的特性不彻底相同,因而可将其定位为准担保物权。
优先权准则源自1883年签定的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意图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许商标请求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请求。所谓“优先权”是指,请求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请求后,能够在必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请求维护,其在后请求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请求的请求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必定期限内,请求人提出的在后请求与其别人在其初次请求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请求比较,享有优先的位置,这便是优先权一词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