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通知》出台 电视购物短片将作广告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7:03

国家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办理的告诉》(以下简称《告诉》),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切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作为广告办理,计入广告播出总量。这一规则避免了电视购物短片在单个电视台被作为电视节目办理的“擦边球”问题。
《告诉》指出,新闻、世界等专业频道和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教育、少儿等专业频道不得播出不宜未成年人收看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上星频道每天18时~24时,不得播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关于在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居家购物节目,《告诉》则清晰表明将作为播送电视节目进行办理。这意味着播送电视播出组织须严厉遵守《播送电视办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强对此类节目内容的检查把关,此类主持人有必要依法持证上岗。
《告诉》还清晰限制了制止播出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详细包含:介绍药品、性保健品和丰胸、瘦身产品的,介绍无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介绍协助人体增高的器械或许内服产品的,介绍植入人体式的或许需专业人士操作的各类医疗器械的,呈现人体性器官解剖图解、动画演示画面的,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广告和节目。
《告诉》还对播出方提出了要求:播送电视播出组织应严厉审验投进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电视购物企业资质和条件,并提出了一些详细的要求,如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协作前3年内无商业诈骗和虚伪违法等不良记载等。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