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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5:04
从责任,即从给付责任,是指在主给付责任之外、不具有独立含义的、只能辅佐主给付责任发挥功用的责任。它的意图不在于决议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意图更好地完结。例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则,承包人应当依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存隐秘,未经定作人答应,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许技术资料。也便是说,在加工承包合同中,对加工承包者而言,主给付责任是依照定作人的要求完结著作,从给付责任便是帮定作人保存隐秘,不得私行留存复制品或许技术资料。
附随责任,是指并非自始确认的、而是在合同实行过程中根据诚笃信用原则而发作的、旨在更好地完结当事人利益的责任。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分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带着;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奉告购买者运用锅炉的留意事项;超市应当坚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防止危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这三种责任存在着以下的特色:榜首,对合同的性质起决议性效果的是主给付责任,例如交给货品搬运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供给劳务付出薪水的是劳作或许雇佣合同。而从给付责任、附随责任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第二,假如一方不实行合同的主给付责任,另一方能够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可是假如一方仅仅是没有实行合同的从给付责任或许附随责任,在合同没有清晰约好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第三,假如一方不实行合同中的主给付责任或许从给付责任,另一方能够经过诉讼恳求的方法要求对方实行,但附随责任是不能依诉恳求的;第四,假如一方由于没有恰当地实行三个责任中的任何一个责任而给对方形成丢失的,受损方能够要求危害补偿
有这样一个比如,小李到某品牌空调店购买一部空调,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买卖合同,商家的主责任便是交给空调,小李的主责任是付出价款。在这个买卖合同中,商家还负有装置空调这一从责任,假如商家不担任装置空调,小李能够申述要求商家给予装置。此外,商家还应该奉告小李关于空调运用的留意事宜,假如商家没有奉告相关事宜而使得小李在运用空调过程中发作意外形成丢失的,小李能够要求商家对其丢失进行补偿。
在日常日子中,关于合同的主给付责任我们仍是很简单区别出来的,可是从给付责任和附随责任我们常常分辩不出,便是看对方不实行这个责任对合同意图到达是否有严重影响,如上述事例,假如商家不给装置空调,买家就无法运用空调,装置这一责任对买家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相反,即便商家没有奉告空调的相关运用事宜,买家仍是能够依照自己的日子经验来运用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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