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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8:54

索要家庭合影相片被驳 肖像权不同等肖像载体一切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同当事人索要家庭合影相片及家信的案子,因肖像权不同等肖像载体一切权,法院驳回了其索要家庭合影相片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先生诉称,近年原告留存于办公室的相片及家信经常发现丢掉现象,前后共有数十张相片及数封家信丢掉。2007年3月,邢先生因侵略原告妻子名誉权被告上法庭。庭审过程中,邢先生向法庭提交的根据包含原告丢掉的相片及家信。邢先生不合法占有的这些相片,并作为其宣泄的目标以扎刺相片人物眼睛等方法损毁,给原告身心构成极大的损伤。因此申述要求邢先生返还相片及家信,赔礼道歉并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20万元。
被告邢先生辩称,相片及函件是他人经过寄匿名信的方法寄给被告的,而非陈先生丢掉。相片的残缺现象在被告收届时就有,不是被告形成的。被告收到的这些匿名信触及对被告的凌辱,自己是受害者。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陈先生之妻、之女写给陈先生之家书应属陈先生一切,邢先生建议系收到匿名函件所附,现占有该信无合理根据,理应予以返还。就诉争相片共14张,虽内容含有陈先生及家人肖像,但仅为相片记载内容,不能作为一切权根据,故陈先生建议对相片的一切权并要求返还,缺少现实及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撑。陈先生建议相片、家信系邢先生经过不合法方法占有及相片破损系邢先生所为,但均未向法院供给相应根据,依现有根据不能证明邢先生持有相片及信件存在差错,亦不能证明邢先生对相片有损毁行为,且邢先生并未经过持有相片、信件获取经济利益,故陈先生要求邢先生赔礼道歉及付出精力危害抚慰金20万元之诉请,缺少现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撑。最终,法院判定邢先生返还陈先生妻子、女儿的家信,驳回了陈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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