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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种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14:20
税务行政是国家税务行政管理的各种法令标准的总和,是调整税务机关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在税收征收活动中所构成的行政联系的法令标准的总称,税务行政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为了有用行使税收管理职权,保护税收次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对不实行交税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纳强制性办法,迫使其实行交税责任的一种法。下面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关于: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品种,欢迎阅览!
依据《强制法》第九条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的品种有五种:(一)约束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备或许资产;(三)扣押资产;四)冻住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他涉税法规的规则,与《强制法》的规则联接,税收行政强制办法有:
1、冻住存款、查封资产、扣押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八条、五十五条规则,税务机关能够采纳的税收保全办法有: (一)书面通知交税人开户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冻住交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交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交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交税款的产品、货品或许其他产业。应将上述税收保全办法别离归为《强制法》规则的冻住存款、查封资产、扣押产业三种行政强制办法。
2、收缴发票(其他行政强制办法?依据挂号保存呢?)
《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则:“从事出产、运营的交税人、扣缴责任人有本法规则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能够收缴其发票或许中止向其出售发票。”其间的收缴发票,能够归为《强制法》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办法”。 理由如下:强制法第十条规则“行政强制办法由法令设定。没有拟定法令,且归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令规则的行政强制办法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办法。没有拟定法令、行政法规,且归于地方性业务的,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办法。 法令、法规以外的其他标准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办法。”可见,税收法令、行政法规都能够设定税收行政强制办法。《征管法》规则的收缴发票契合“其他行政强制办法”的特征。(《强制法》规则仅有法令可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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