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本案是意外事件还是故意伤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0:41

[案情]
2004年10月1日12时55分左右,某初中午休准备钟打往后,一六班学生许某因班长办理其他同学而插言起哄,时任一六班男生安全办理员及寝室长的杜某进行劝止,被害人许某不服管束并到杜某跟前用手撕抓杜某,杜某进行还手,两人开端用拳头相互击打对方,杜某左眼被打青肿,许某鼻子被杜某打出血,班长及副班长上前拉架,两边无法近距离对打便用脚互踢对方,杜某用脚踢住被害人许某腹部,许某倒地后不省人事。杜某与同班其他同学将许某即时送往镇卫生院抢救,因抢救无效逝世。在许某抢救期间,校方因考虑到杜某的人身安全让其回校写工作发作通过资料,并在许某逝世后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警到校将正在写资料的杜某捕获。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杜某应定何罪存在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害人许某的逝世原因系按捺而死,属猝死的一种,杜某的行为与许某之 死虽有因果关系,但其逝世成果是因为不能预见的状况引起的,归于意外事情,不应按违法处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契合过错致人逝世罪的特征,不构成成心损损伤罪(致人逝世)。理由是:1、成心损伤致人逝世与过错致人逝世,两者在客观上都形成别人逝世的成果,片面上都没有掠夺别人生命的成心。其差异关键在于行为人片面上有无损伤的成心。本案被告人杜某在整个事情发作过程中,片面上并没有体现出有损伤对方身体健康的成心,其动机是借用拳脚击打的方法来还手对方,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的意图是以形成对方肉体痛苦的方法阻却对方,并非在片面上存在寻求给对方身体健康形成伤残的成心心态,2、因为“认知才能”存在缺点,对其行为不可能“明知会发作危害对方身体健康的成果”而活跃寻求或听任发作。3、本案实质上是一个校内学生打架两边相互殴伤行为,二人的意图都是形成对方人体暂时性痛苦,而不是以危害对方身体健康为意图,乃至体现为排挤,对立的心思情绪,即在片面心思上彻底对立或排挤将对方身体健康形成损伤,形成一方身体健康在刑法意义上的损伤是其过 失心态效果的成果,因此不能因殴伤是有意施行的,就以为已构成成心损伤罪,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具有过错致人逝世的特征,但其未满十六周岁,对其行为不承当刑事责任。
第三种定见以为,杜某的行为 构成成心损伤罪(致人逝世)。本案中杜某在与许某的互殴中,朝许某的腹部踢了一脚,其片面上具有损伤对方的成心,客观上形成了王某的逝世,鉴定结论也证明了许某的逝世与所受外力有必定因果关系,故杜某的行为构成成心损伤罪(致人逝世)。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