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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的归责追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3 06:55
【摘要】环境侵权归于侵权法领域,其归责准则应该是差错职责与无差错职责相结合。在环境侵权行为归责的适用上,只要在法令有特别规则适用无差错职责时,才干适用无差错职责,《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则的违法性要件,即为适用无差错职责的特别规则,该违法性应作形式上违法解。凡无特别规则的环境侵权,适用差错职责,其违法性要件作实质性违法解,并应该采用现代侵权法中的违法视为差错理论”和客观差错理论”。【关键词】环境侵权;归责准则;违法性要件【写作年份】2009年【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环境形成别人人身、产业危害的行为。因为致人危害系污染环境所形成的,因此是一种特别侵权行为。[1]在环境侵权职责的构成要件上,前期我国学界根本是直接套用了一般侵权职责构成要件的四要件”说。跟着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环境法的公布,该说已罕见人论及。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则: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避免污染的规则,污染环境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职责。”此条文中触及到违法性要件但未包含差错要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则:形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职责扫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到危害的单位或许个人补偿丢失。”在《环境保护法》公布前后我国拟定或修订的相关单行环境保护法中,对此规则根本相同。[2]该条文中关于差错及违法性要件均未触及。1991年10月10日国家环保局在《关于确认环境污染危害补偿职责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承当污染补偿职责的法定条件,便是排污单位形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他单位或许个人遭受丢失。现有法令法规并未将有无差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越规范,作为确认排污单位是否承当补偿职责的条件。”至于国家或许当地规则的污染物排放规范,仅仅环保部门决议排污单位是否需求交纳超支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根据,而不是确认排污单位是否承当补偿职责的边界。”[3] 该复函关于环境侵权职责的差错及违法性要件均予以清晰否定。       与上述立法和行政解说中均扫除环境侵权职责的差错要件同步,环境侵权的无差错职责成为我国学界的干流观念,[4]而且绝大多数学者在环境侵权职责的构成上均否定违法性要件。在我国现在侵权职责法的拟定以及学界对环境保护法修正的热议中,干流观念现已全然被承受。因此有必要诘问:环境侵权的无差错职责能否不以违法为要件?当今世界环境侵权是否已扫除差错职责?我国侵权职责法对环境侵权该怎么归责?       二、环境侵权的无差错职责能否不以违法为要件       在是否供认环境侵权无差错职责的违法性要件上,学界主要有两种观念:一种是违法性要件的肯定说”,即以为环境侵权职责构成须具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危害现实及因果关系;[5]另一种是违法性要件的否定说”,即以为环境侵权职责构成须具有致害行为、危害现实及因果关系。其间污染环境的致害行为并不要求具有违法性。[6]在否定说”中还有一种观念是将致害行为与危害现实两要件合一,表述为危害成果或现实(产业危害、人身危害、环境危害)。以为环境侵权职责的构成具有危害成果或现实及因果关系即可。[7]从文献资料上看,建议否定说”的学者居多,而且多是在环境法专著或教科书中提出,而建议肯定说”的学者应属少量。虽然我国民法学教科书大多采肯定说”,[8]但仅仅是在污染环境致人危害的民事职责”名目下用以阐明、解说《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则,并不是专门论说环境侵权职责,故不足为据。但也有学者以为肯定说”为我国学界通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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