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和依法严惩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10:52【事例要旨】
聚众型违法包含聚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成心损伤等,聚众型违法已成为当时严峻暴力违法的首要违法方式之一,部分聚众型违法还具有“涉黑涉恶”性质。该类违法自身具有适当的复杂性,审判实践中该类违法案子的处理也颇多争议,因而,加强对该类型违法的研讨,关于更好地处理该类型违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含义。本案的审理和判定,对怎么确定和处分聚众型严峻暴力违法的首要分子等问题进行了必要的论述,关于往后处理相似案子具有必定的学习含义。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18日清晨2时许,被告人戚兵、姜传富以及杨国才、戚德贵、林元祥(三人均在逃)前往本市七宝镇联明路317号一浅休闲中心浴场(以下简称“一浅”浴场)洗澡。戚兵在浴场内强行索要浴资券并任意殴伤浴场工作人员耳光,无端滋事。继而由戚德贵前往“一浅”浴场网吧,叫来正在上网的被告人姚传辉以及邰满英、“小宝”、“小李”、“张勇”等人。姚传辉等人赶到“一浅”浴场桑拿部大堂后,持随身携带的匕首等凶器与姜传富以及林元祥等人一同在戚兵指挥下,在大堂内殴伤、捅刺被害人滕弟弟和滕凤成,致被害人滕凤成因外伤致右胸背皮肤裂创伴右血气胸,构成轻伤;被害人滕弟弟因刀伤致左颈侧、右背部、右大腿根部及左臀后多处软组织裂伤,构成轻微伤。
随后,被告人戚兵、姚传辉、姜传富等人又与持菜刀、铁棍等凶器赶来的“杨正庆”、“大强”等人在大堂外面的泊车场内对浴场工作人员黄恒捷、滕国琰等人进行殴伤、捅刺。其间,戚兵持钢管,姚传辉持匕首、姜传富持铁锹一起对被害人进行损伤。戚兵还在损伤过程中大声指挥道:“朝死里打”。戚兵、姚传辉、姜传富等人的损伤行为导致被害人黄恒捷头顶部、胸腹部等多处受伤,并因腹部被锐器戳刺伤及腹主动脉等致大失血逝世;被害人滕国琰左手食、中、环、小指近节指骨与左第2、3掌骨外伤性骨折,构成轻伤。戚兵、姚传辉、姜传富等人在施行损伤行为后均逃离现场。
【审判定论】
一审判定以为,被告人戚兵在公共场所首要挑起事端,无故殴伤别人,又施行了指挥其他十余名同伙持钢管、匕首等凶器对被害人黄恒捷、滕国琰、滕凤成、滕弟弟等人进行殴伤、捅刺的损伤行为,系本案一起违法行为的指挥者和活跃参加者。被告人姚传辉和姜传富均持械活跃参加了一起损伤行为,片面上具有损伤浴场工作人员的成心,客观上与其他同伙合作、照应,导致被害人黄恒捷因被损伤而逝世、被害人滕国琰、滕凤成轻伤、被害人滕弟弟轻微伤的严峻后果,均系本案一起违法行为的活跃参加者。对被告人戚兵应当依照其所指挥和参加的悉数违法予以处分,对被告人姚传辉、姜传富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悉数违法予以处分。据此,一审以成心损伤罪判处被告人戚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成心损伤罪判处被告人姚传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以成心损伤罪判处被告人姜传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