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风险负担规则与司法救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4 04:02
物的危险由所有权人承当,此系买卖合同及一般租借合同的一般准则。但就融资租借买卖而言,兼具融资与融物两层特点,既包括买卖合同与融资租借合同两个合同,又有出卖人、租借人和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由此导致融资租借买卖中的租借物的危险担负问题争议较多。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未就此作出专门规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借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别离就融资租借合同中的租借物危险担负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矩,一起构成了对租借物危险担负的规矩系统。但实务中对相关条文的逻辑关系及司法适用仍存含糊之处,故有扼要整理的必要。
一、《解说》第七条之规矩设定:以承租人担负为准则
合同法第十三章租借合同章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矩,“因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许不付租借金;因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的,承租人能够革除合同。”据此,对一般的租借合同而言,租借物的危险系由租借物的所有权人即租借人承当,且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租金给付职责。但融资租借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融资与融物两层特点,系以融资的方法融物。在一般的租借合同中,承租人系租借租借人的租借物,租金是承租人占有运用租借物的对价;而在融资租借合同中,租借人实质上系代承租人购买租借物,租金一般系由租借物的大部分或许悉数置办本钱加上租借人的合理赢利构成,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运用租借物的对价,而是租借人供给相应数额的资金融通的对价。对租借人而言,其尽管享有租借物的所有权,但其并不实践享有占有、运用租借物的权能,租借物仅具有担保租金债务完成的权能。在融资租借买卖中,租借人的中心功能在融资,而非供给租借物。故有别于一般租借,融资租借合同中的租借物危险一般由承租人承当,此亦为域外立法之常规。采此常规,《解说》第七条规矩,承租人占有租借物期间,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承租人承当,租借人要求承租人持续付租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换言之,因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并不能革除承租人持续付租借金的职责。
易生疑问的是,在融资租借买卖实践中,租借人与承租人一般会约好,租借物的危险自起租日起搬运。该条解说是否导致加剧了租借人对租借物的危险职责?其实并非如此。实务中,租借物一般由出卖人直接交给给承租人。在租借物交给之前,租借物的危险系由买卖合同调整,由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承当租借物的危险;交给后,租借物的危险由出卖人搬运给了承租人。故租借人一直均未承当租借物的危险。
二、履约危险担负与解约事由:《解说》第七条与第十一条的逻辑关系
依据《解说》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矩,租借物因不行归责于两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正或许确认代替物的;租借人或许承租人恳求革除融资租借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易生疑问是,该条与第七条有关非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借物毁损灭失不革除承租人的租金付出职责的规矩是否对立?答案是否定的。从司法解说的条文结构来看,第七条在《解说》的第二部分,即“合同的实行和租借物的公示”部分,归于合同实行过程中的危险担负规矩;第十一条在《解说》的第三部分,即“合同的革除”部分,归于合同革除的事由。从内容上来说,第七条适用条件是融资租借合同没有革除,故租借人仍能够融资租借合同为据,诉请承租人如期付租借金。如当事人约好租借期间届满后租借物归租借人的,依据《解说》第十条的规矩,租借人在租借期满后还可诉请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一条则系承租人能够此为由建议革除融资租借合同。应予留意的是,即便承租人据此建议革除融资租借合同,并不等于彻底革除承租人的民事职责。对合同革除后承租人的职责承当问题,应适用《解说》第十五条的规矩予以处理。
实务中,租借人或许提出的疑问是,因为融资租借革除后承租人所需付出的资金总额必定要小于合同未革除条件下承租人付出的悉数租金的总额,由此是否或许导致《解说》第七条被搁置,呈现承租人必定挑选革除合同的结果?从承租人担负的实践经济本钱来看,也不尽然。原因在于,在合同未革除的前提下,租金系如期连续付出;在合同革除的状况下,承租人则面对一次性清偿的问题。对承租人而言,二者面对的财政担负与期限利益有异。两条并存的价值在于,承租人可依据本身的现金流状况作出详细的挑选。
三、解约时的补偿规矩:《解说》第十五条之司法适用
《解说》第十五条规矩,融资租借合同因租借物交给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革除,租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借物折旧状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依据该条规矩,在合同革除的前提下,承租人担负的不再是悉数租金的付出职责,而是结合租借物的折旧状况给予租借人以相应的补偿款。由此确认的规矩既不同于承租人承当租借物的危险(付出悉数租金),也不同于租借人承当租借物的危险(革除承租人的剩下租金付出职责),而是参照了合同法总则榜首百一十七条有关不行抗力导致的合同职责相应减免的做法,对承租人敷衍租金总额给予必定的减免,由租借人分管必定的丢失。其法理根底在于,此种景象下,承租人并无差错,因而,其承当的法令职责应当有别于因承租人违约致使租借物毁损灭失的景象,以体现出法令的行为导向。在文字表述上,该条用的是“补偿”,而非“补偿”。在补偿数额的计算上,因不同的融资租借合同建立的租金归还形式、租借物的实践运用折旧状况均有差异,似难以确认一致的补偿规范。但就该条规矩的原意而言,在补偿数额的范围上,以维护租借人对合同未实行部分的实践丢失为限;在承租人对租借物的毁损灭失并无差错的前提下,对合同未实行部分所包括的租借人的运营赢利不再予以维护,以维护两边之间的利益平衡。
试举一例予以阐明:如租借物的购买价值为1000万元,融资租借合同约好的悉数租金总额为1200万元,租期十年,年付1200万元。合同实行过半时,发生了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租借物灭失的景象。此刻,剩下未到期租金为600万元,租借物折旧价值为500万元。如承租人挑选不革除融资租借合同,则按《解说》第七条的规矩,其仍需按合同约好,以年付1200万元的方法付出剩下的600万元租金。如承租人依据《解说》第十一条的规矩,挑选革除合同,则在合同革除的结果上应适用《解说》第十五条的规矩,即承租人应当依照租借物的折旧状况(折旧过半),向租借人补偿租借物的现时价值500万元。相对于租借人而言,对其在合同未实行部分的赢利100万元不再予以维护,但对合同未实行部分的租借物购买本钱500万元,仍应予以维护。
一、《解说》第七条之规矩设定:以承租人担负为准则
合同法第十三章租借合同章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矩,“因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许不付租借金;因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的,承租人能够革除合同。”据此,对一般的租借合同而言,租借物的危险系由租借物的所有权人即租借人承当,且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租金给付职责。但融资租借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融资与融物两层特点,系以融资的方法融物。在一般的租借合同中,承租人系租借租借人的租借物,租金是承租人占有运用租借物的对价;而在融资租借合同中,租借人实质上系代承租人购买租借物,租金一般系由租借物的大部分或许悉数置办本钱加上租借人的合理赢利构成,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运用租借物的对价,而是租借人供给相应数额的资金融通的对价。对租借人而言,其尽管享有租借物的所有权,但其并不实践享有占有、运用租借物的权能,租借物仅具有担保租金债务完成的权能。在融资租借买卖中,租借人的中心功能在融资,而非供给租借物。故有别于一般租借,融资租借合同中的租借物危险一般由承租人承当,此亦为域外立法之常规。采此常规,《解说》第七条规矩,承租人占有租借物期间,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危险由承租人承当,租借人要求承租人持续付租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当事人还有约好或许法令还有规矩的在外。换言之,因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并不能革除承租人持续付租借金的职责。
易生疑问的是,在融资租借买卖实践中,租借人与承租人一般会约好,租借物的危险自起租日起搬运。该条解说是否导致加剧了租借人对租借物的危险职责?其实并非如此。实务中,租借物一般由出卖人直接交给给承租人。在租借物交给之前,租借物的危险系由买卖合同调整,由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承当租借物的危险;交给后,租借物的危险由出卖人搬运给了承租人。故租借人一直均未承当租借物的危险。
二、履约危险担负与解约事由:《解说》第七条与第十一条的逻辑关系
依据《解说》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矩,租借物因不行归责于两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正或许确认代替物的;租借人或许承租人恳求革除融资租借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易生疑问是,该条与第七条有关非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借物毁损灭失不革除承租人的租金付出职责的规矩是否对立?答案是否定的。从司法解说的条文结构来看,第七条在《解说》的第二部分,即“合同的实行和租借物的公示”部分,归于合同实行过程中的危险担负规矩;第十一条在《解说》的第三部分,即“合同的革除”部分,归于合同革除的事由。从内容上来说,第七条适用条件是融资租借合同没有革除,故租借人仍能够融资租借合同为据,诉请承租人如期付租借金。如当事人约好租借期间届满后租借物归租借人的,依据《解说》第十条的规矩,租借人在租借期满后还可诉请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一条则系承租人能够此为由建议革除融资租借合同。应予留意的是,即便承租人据此建议革除融资租借合同,并不等于彻底革除承租人的民事职责。对合同革除后承租人的职责承当问题,应适用《解说》第十五条的规矩予以处理。
实务中,租借人或许提出的疑问是,因为融资租借革除后承租人所需付出的资金总额必定要小于合同未革除条件下承租人付出的悉数租金的总额,由此是否或许导致《解说》第七条被搁置,呈现承租人必定挑选革除合同的结果?从承租人担负的实践经济本钱来看,也不尽然。原因在于,在合同未革除的前提下,租金系如期连续付出;在合同革除的状况下,承租人则面对一次性清偿的问题。对承租人而言,二者面对的财政担负与期限利益有异。两条并存的价值在于,承租人可依据本身的现金流状况作出详细的挑选。
三、解约时的补偿规矩:《解说》第十五条之司法适用
《解说》第十五条规矩,融资租借合同因租借物交给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革除,租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借物折旧状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依据该条规矩,在合同革除的前提下,承租人担负的不再是悉数租金的付出职责,而是结合租借物的折旧状况给予租借人以相应的补偿款。由此确认的规矩既不同于承租人承当租借物的危险(付出悉数租金),也不同于租借人承当租借物的危险(革除承租人的剩下租金付出职责),而是参照了合同法总则榜首百一十七条有关不行抗力导致的合同职责相应减免的做法,对承租人敷衍租金总额给予必定的减免,由租借人分管必定的丢失。其法理根底在于,此种景象下,承租人并无差错,因而,其承当的法令职责应当有别于因承租人违约致使租借物毁损灭失的景象,以体现出法令的行为导向。在文字表述上,该条用的是“补偿”,而非“补偿”。在补偿数额的计算上,因不同的融资租借合同建立的租金归还形式、租借物的实践运用折旧状况均有差异,似难以确认一致的补偿规范。但就该条规矩的原意而言,在补偿数额的范围上,以维护租借人对合同未实行部分的实践丢失为限;在承租人对租借物的毁损灭失并无差错的前提下,对合同未实行部分所包括的租借人的运营赢利不再予以维护,以维护两边之间的利益平衡。
试举一例予以阐明:如租借物的购买价值为1000万元,融资租借合同约好的悉数租金总额为1200万元,租期十年,年付1200万元。合同实行过半时,发生了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租借物灭失的景象。此刻,剩下未到期租金为600万元,租借物折旧价值为500万元。如承租人挑选不革除融资租借合同,则按《解说》第七条的规矩,其仍需按合同约好,以年付1200万元的方法付出剩下的600万元租金。如承租人依据《解说》第十一条的规矩,挑选革除合同,则在合同革除的结果上应适用《解说》第十五条的规矩,即承租人应当依照租借物的折旧状况(折旧过半),向租借人补偿租借物的现时价值500万元。相对于租借人而言,对其在合同未实行部分的赢利100万元不再予以维护,但对合同未实行部分的租借物购买本钱500万元,仍应予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