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不清楚借贷关系被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7 07:35【事例】
原告孟小战因与被告刘小红民间假贷胶葛一案,原告孟小战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述,本院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受理决议,并于同年6月25日将受理案子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原告,于2008年8月12日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送达被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7日、2009年2月19日揭露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孟小战及其托付代理人吕兰花和沈学玉、被告刘小红及其托付代理人李福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孟小战诉称,2008年2月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告贷50000元,同年2月 11日给原告出具了借单。后经原告屡次催要,但被告至今未还。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告贷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刘小红辩称,2007年7、8月间,因被告帮原告卖车和理顺税费,原告容许给被告50000元酬劳,并于2007年8月20日给被告出具了 欠条一张,许诺一个月内付清。2008年新年,原告传闻被告预备申述他,就向被告索要所打欠条,2008年2月11日夜里10点多,原告伙同他人把被告带到保利祥宾馆二楼的一个房间,逼被告交出欠条,被告谎报欠条丢掉,原告说“你也给我写张50000元的欠条,算咱兑帐了”。被告就按原告的要求写下欠条。实践两边底子就不存在实质上的假贷联系,故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依据原、被告的诉辩定见,本院承认案子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的定性是属民间假贷胶葛,仍是欠款胶葛。(2)原告所诉被告告贷的现实是否存在,其恳求应否予以支撑。(3)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存在,有什么依据确定。(4)被告建议的抵消权应否予以支撑。
【事例剖析】
原告孟小战为支撑自己的建议,在庭审中提交了下列依据:(1)原告的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1张。以此证明被告借原告50000元的现实,并于2008年2月1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实践是告贷。被告对上述依据质证后以为:(1)对身份证无贰言。(2)对欠条的真实性无贰言,但该欠条是被告在原告及其同伙的钳制下所出具的,实践是原告为了抵消其曾经给被告出具的欠条,而让被告出具的。除上述质证定见外,被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下列依据:(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以此证明被告的身份。(2)欠条1张。以此证明2007年8月20日,原告给被告出具欠被告50000元的条据,50000元属原告应支交给被告的劳务酬劳。原告对被告的依据质证后以为:(1)对身份证无贰言。(2)对欠条有贰言,从条据上看数额多少不清楚,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即便是欠的劳务酬劳,也不能行使抵消权。别的,欠条上的内容不是原告自己所写,原告只是在条上签了名、捺了指印并落款了时刻。本院以为:关于原、被告两边提交的身份证,两边互不持贰言,本院予以承认。关于原、被告两边提交的2张欠条,两边各自对所出具的欠条的真实性不持贰言,但依据两边各自对证明内容提出的贰言理由和庭审查明状况,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实践不存在假贷和欠款联系,故本院对该2张欠条不予采信。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说、举证及诉辩定见,对本案现实承认如下: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联系。2008年2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孟小战现金伍万元,半年后还清”。原告自认该欠条系原、被告谈朋友期间,原告给被告所购买的物品以及替被告交纳劳保统筹等费用折价为50000元,两边分手时,被告容许还给原告,因其时被告没钱,就给原告出具了该欠条。另查明,2007年8月20日,原告给被告出具欠条“今欠刘小红现金伍万元整一个月内还清”。被告自认该欠条系原告购买设备以及被告帮原告处理税费等,原告容许给被告的劳务费,因其时原告没钱,就给被告出具了该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50000元。而被告以为两边之间底子不存在现实上的假贷和欠款联系,并行使抵消权恳求法院将两边各自给对方出具的欠条予以抵消为本案现实。
【判定】
本院以为:尽管原、被告两边各自给对方所出具欠条的真实性不持贰言,但依据庭审查明的状况,两边之间实践并不存在假贷联系,也不存在事务上的经济往来;关于两张欠条的构成,鉴于原、被告两边的特殊联系,各自所陈说的欠条构成的状况既不契合常理、惯例,且缺少有力的依据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关于被告行使的抵销权,依据理由缺乏,故本院不予采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的规则,判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小战的诉讼恳求。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原告孟小战承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