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取得的市财政补贴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5:33网友发问:
我公司于2013年5月建立,是一家小微企业,建立以来无经营收入,2013年12月获得市财政局给予3万元的补助,请问该补助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交税所得额中吗?
律师回答:
小微企业获得的市财政补助,是否作为不交税收入计入应交税所得额,首要看是否契合以下70号文件规则条件而进行所得税处理。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告诉》财税[20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获得的专项用处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告诉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分及其他部分获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可以供给规则资金专项用处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详细办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作的开销独自进行核算。
二、依据施行法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则,上述不交税收入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费用,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开销所构成的财物,其核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契合本告诉第一条规则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交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作开销且未缴回财政部分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分的部分,应计入获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作的开销,答应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