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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方知男方出轨在先要怎么维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0:21
本报沿海讯 万女士与老公何先生后,刚才得知何先生在离婚前便曾置办房产与别人同居。以为何先生存在首要差错,万女士向法院申述,要求何先生补偿其包含精神丢失费在内的各项丢失10万元。近来,塘沽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一审判决,驳回万女士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万女士与被告何先生于2002年2月成婚,并生育一子。后两边于2009年4月协议离婚,并就孩子抚育、等问题达成协议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后不久,万女士传闻何先生在与自己离婚前常常和一女子住在一起,并为该女子置办房产,便将何先生约出来求证。对此,何先生表明供认。以为何先生离婚前便与别人同居存在首要差错,本年2月,万女士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何先生补偿其各项丢失10万元。
被告何先生辩称,供认自己离婚前曾购买房产与别人同居,但两边离婚并不是因而而形成的,而是因为与万女士性格不合及家庭小事等,因而不同意万女士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我国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损害补偿:(一)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是该条也明确规则了既要有此类差错存在,一起还有必要是因而类差错而导致离婚。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七条规则,为了更好地维护无差错方而作了不同于诉讼离婚的规则,放宽了对无差错方的要求,答应其在离婚后一年内独自就损害补偿问题提申述讼。但这是有条件的,要求当事人在离婚时有必要知道自己是无差错方,有必要知道对方的差错景象。如果在协议离婚后才发现对方本来曾存在差错景象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补偿恳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不能支撑当事人的诉讼恳求。就本案而言,原告万女士在协议离婚时并不把握何先生在离婚前和其他女人同居的现实,因而,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述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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