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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23:54
发票是指全部单位和个人在购销产品、供给或承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事务凭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那么咱们的发票丢掉应该怎么办?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问题】
普通发票,如物业费发票,在邮递等环节丢掉后,供货商供给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会计凭据,能否所得税前列支?假如不能够,怎么解说增值税专用票丢掉后,实行登报声明报废等流程仍然能够抵扣进项,而普通发票则不能税前列支?
【回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详细措施〉的告诉》(国税发[2009]114号)规则,未按规则获得的合法有用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供货商供给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单据不属于合法有用凭据,相应开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当地上也有特别规则,《广东省当地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掉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规则:
四、获得发票的一方丢掉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请求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阐明获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标准、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供给所丢掉发票的存根联或记帐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阅后作为合法凭据入帐,一概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2、《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的决议》(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规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能够依据有关职业特别的经营方式和事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拟定该职业的发票办理办法。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能够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的特别需求,拟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办理办法。
因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依据需求拟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详细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6]156号)文对丢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对丢掉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作了明确规则。而总局未规则,企业丢掉普通发票可凭对方供给的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合法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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