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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申请工伤认定 期间费用全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13:10
姚某于2009年3月与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作合同。5个月后,因车间顶灯掉落,砸中正在作业的姚某,导致其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并落下7级伤残。可公司却一向没有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致使姚某至今无法享遭到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后,于近来判定由公司直接向姚某补偿悉数工伤丢失。
一是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出工伤确定请求。为避免因用人单位松懈履行义务,而给员工形成丢失,国家相关法令现已明确规则,用人单位未按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鉴于本案现已存在的实际情况,决议了姚某能够直接行使该项权力。
二是姚某能够要求公司承当自己所遭到的丢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则:“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确定请求,在此期间发作契合本条例规则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担负。”据此,假如公司回绝承当姚某因工伤导致的相关费用,姚某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还能够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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