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侵权行为加重或诱发原有疾病的责任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2 07:01
裁判要旨
侵权行为与受害人原有疾病被加剧或被诱发的风险状况呈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避免受害人原有疾病被诱发或被加剧而发作的医疗费用是合理费用,归于受害人的丢失,应予补偿
案情
原告罗继秀原有风湿性心脏瓣膜病等多种疾病。2009年12月26日,被告王小平驾驭渝AF6737轿车在重庆市白岩路老年大学门前人行横道与行人罗继秀挂撞并其受致伤。交警部门确定王小平应负本次事端悉数职责,罗继秀无职责。罗继秀受伤后于当日到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医治,确诊为:腰部及左腕部软组织伤害;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关闭不全;腰腹部闭合性危害。2010年2月8日,罗继秀治好出院。同年3月11日,罗继秀申述要求被告王小平和华安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付出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5590元。诉讼中,被告请求对罗继秀医治费用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判定组织检查意见书确定罗继秀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诊治处方上与其伤情不符的药品有参松养心胶囊、血塞通、仙灵骨葆等,金额为2595.67元。
裁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罗继秀建议的医疗费中有2595.67元与本次交通事端形成的伤情不符的药品,不应由被告承当补偿。法院判定:被告华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限额内补偿原告罗继秀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等丢失5044.33元(未支撑与本次交通事端形成的伤情不符的医药费2595.67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尽管罗继秀供给的医疗费中有2595.67元的用药与其在交通事端中形成的外伤不符,可是本次交通事端所形成罗继秀的外伤或许加剧或诱发其心脏病等其他疾病的发作,为避免其心脏病等其他疾病发作而用去的医疗费2595.67元是罗继秀的丢失,补偿职责人应予以补偿。2010年11月22日,法院判定:罗继秀的医疗费(含争议的2595.67元)、住院膳食补助费等丢失合计7640元,由华安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补偿限额内赔付。
分析
1.侵权行为与加剧或诱发受害人原有疾病的风险状况呈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受害人原有病症是受害人本身原因所形成的,与侵权行为之间无关。在侵权行为发作前,受害人虽有心脏病等其他病症,但其心脏病等其他疾病未被诱发或许病症较轻。遭受侵权行为后,受害人原有的相对健康的平稳状况被打破,身体机能的下降导致其抵挡原有疾病复发或病症加剧的才能下降,原有疾病被加剧或被诱发的风险状况随之呈现。故侵权行为是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剧风险状况呈现的原因,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消除侵权行为形成原有疾病加剧或被诱发风险状况而开销的费用属合理费用
侵权行为致受害人原有疾病有被加剧或被诱发的风险状况呈现时,如不及时采纳相应的医疗办法,原有疾病被诱发或加剧的风险将转化为实际的危害,危害结果将被扩展。此刻,受害人在医疗组织采纳恰当医治办法以消除侵权行为导致的风险状况,避免原有疾病被加剧或被诱发,属为避免危害结果扩展而采纳的合理办法,因此而发作的费用属合理费用。
3.为消除原有疾病被加剧或被诱发风险状况而开销的费用是受害人遭受的丢失
民事职责具有丢失添补功用,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丢失,补偿职责人均应予以补偿。风险状况由侵权行为所引发,消除风险状况即为补偿职责人的职责,因此而发作的职责亦应由补偿职责人承当。侵权行为具有加剧或诱发原有疾病的实际风险时,受害人为消除原有病症被诱发或加剧的风险状况、避免危害结果扩展而采纳必要的医疗办法,因此而开销的费用直接导致受害人产业直接削减,归于受害人的丢失规模,补偿职责人应予以补偿。
本案案号:(2010)万民初字第1472号,(2010)渝二中法民终字第2072号
事例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亮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