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法律对个人转让住房的税费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0:37

法律上关于个人转让住宅的税费是怎么规则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常识,期望能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39号)的规则:“一、个人将购买缺乏2年的住宅对外出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一般住宅对外出售的,依照其出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子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一般住宅对外出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一般住宅和非一般住宅的规范、处理免税的详细程序、购买房子的时刻、开具发票、差额纳税扣除凭据、非购买方式获得住宅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则,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分关于做好稳定住宅价格工作意见的告诉》(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告诉》(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方针履行中几个详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则履行。
三、本告诉自2015年3月31日起履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1〕12号)一起废止。”
二、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买卖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6〕23号)的规则:“二、关于营业税方针
个人将购买缺乏2年的住宅对外出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宅对外出售的,免征营业税。
处理免税的详细程序、购买房子的时刻、开具发票、非购买方式获得住宅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则,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分关于做好稳定住宅价格工作意见的告诉》(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告诉》(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方针履行中几个详细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则履行。
关于施行规模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施行本告诉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方针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方针,上述城市个人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仍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宅转让营业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5〕39号)履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告诉悉数规则。
本告诉自2016年2月22日起履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