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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相同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9:42
代签的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否有相同的效能
代签事端确认书是违法法令的行为,该事端确认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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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端确认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判定定论为依据,确认交通事端当事人职责的一种法令文书。按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通过勘验、查看现场的交通事端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对需求进行查验、判定的,应当在查验、判定成果确认之日起5日内制造交通事端确认书。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端确认书是处理交通事端的依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补偿问题向法院提交的重要依据。与本来的区别是,确认书称号中撤销了“职责” 两字。这是由于,事端确认中所指的职责,与民事补偿中应承当的职责以及刑事或许行政职责,不是一个概念,撤销这两个字是为了防止混杂,一起也愈加清晰了确认书的性质——归于依据的一种。确认书为依据之一种,这种性质决议了该确认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确认书的定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议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端案子时,应该和其他依据相同进行检查,如有其他依据足以推翻该确认书时,法院无需通过从头确认即可不予采信,因而确认书又不同于判定定论。
依据道交法的规则,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端当事人、车辆、路途和交通环境的根本状况;
(2)交通事端的根本现实;
(3)当事人导致交通事端的差错及职责或许意外状况。
交通事端确认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端处理专用章,别离送达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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